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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亟待建立的四大体系

作者:邱雪飞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7日

  道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支柱,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面临新的形势,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一方面,道路运输业本身是高风险行业,安全事故易发,另一方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是政府交通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如何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流动性大、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理性地思考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对策,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误区。因此,呼吁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就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要尽快建立四大体系,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立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意识的宣传教育体系

    从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区交通系统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看,因驾驶员和非机动车(行人)负同责及以上事故次数分别占到事故总数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左右。今年上半年,该系统道路运输企业共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5起,死亡5人,其中4人属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事故驾驶员其中3名为外籍驾驶员。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一部分城乡群众特别是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对现行的交通法规不甚了解,不自觉地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部分群众知道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但缺乏执行交通法规自觉性而有意违反法规。从以上5起事故看,有4起事故的受害方存在横穿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开口处以及违章掉头、超速行驶的违规和不文明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外籍驾驶员流动性大,经常接受安全教育机会不够,而且他们的实际驾龄难以确认,企业一般以取得驾证的“证龄”代替“驾龄”;三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制止力量不够,对骑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管理时紧时松,使一些遵守交通规章不坚定的群众产生动摇而加入违章行列。
    最近几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的“五进”活动和“万名志愿者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对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来看,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仍然停留在部门行为的层面上,没有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群众的安全意识尚未极大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道路安全教育监管的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交通安全的普法广度和深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二、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体系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安监局和交通厅联合部署,去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并结合行业安全要求,在安全机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事故防范措施、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以及事故管理八方面设立了评估标准,通过去年的安全评估工作,确实在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去年笔者所在的区有48家道路运输企业接受了安全评估,评估的重点为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危险品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企业,在评估中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的有15家。
    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是设定评估标准存在缺陷,由政府安监、交通部门共同设定的部分标准仅仅依据行业标准,在技术数据反映上不够详细。
    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监、交通部门是执法主体,又是设定评估标准的政府部门,因此在评估过程中,有显失公正现象。
    三是因当前基层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机构精简,在岗位设置和各类专业人才配备上未尽合理,尤其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评估,由于安监、交通部门缺乏专业人才,容易造成工作盲点,而且安全评估此项工作牵制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精力。
    面对一年一度又开始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笔者建议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抛向“社会化”操作,让有资质的道路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不予参加年审并限期停业整改。如果中介安全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被查后,也将按照安监条例进行严格查处,直至取缔其评估资格。我国的江苏、广东等省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目前江苏省安监局认可的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机构共有12家,其中有的评估中介机构不受企业级别限制,除道路运输外,还可从事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等评估业务。因此,我省、市尽快培育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机构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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