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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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