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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库房应具备哪些条件和安全设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0日
火药库房应具备哪些条件和安全设施?
在建造形势,论证布置、安全距离、储存量等符合安全规范、规程规定外,具体应该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建筑必须达到防火的要求。井下火药库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包括库房外5迷的范围);
 2、井下火药库必须具备独立的通风系统;
 3、必须具备灵敏可靠的防爆电话;
 4、必须配齐配足可靠的防火设施(灭火器、沙箱、铣、水源);
 5、库房必须有排水沟及防潮设施;
6、库房通道中设固定防爆照明,采用不延燃电缆,不得有明接头,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7、必须具备严格的防鼠措施;
 8、地面火药库必须安装一、二次防雷装置。
炸药和雷管为什么要分别存放?
炸药和雷管分属于两个不同品种、不同性能的爆炸物品。在正常条件下,炸药在不受外界能量(热能和功能)激发时只分解而并无爆炸的危险性,但雷管和炸药不同,雷管内装有一定量的起爆药,其灵敏度较高,当受到外界因素使其摩擦或撞击时,便可在瞬间发生爆炸,所产生的热能和冲击波,当波及到炸药并足以引爆时,炸药就有引爆的危险性。所以炸药和雷管不能同室存放,必须采取分存措施。
 
 
火药库房的炸药、雷管,为什么不准超定量储存?
 储存炸药、雷管的数量是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一,火药库建造规模是根据使用量确定的,其安全距离是经过计算的出来的,超过了这一规定存放,不利于安全管理,加大了库房的爆炸危险程度;一旦发生爆炸,会加大受灾程度;其二,超过库存则延长火药库存时间,容易造成火药的化学反应和热分解,甚至使火药受潮、变质、降低性能,或失去性能而报废;因此,在火药库房储存火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量标准。
火药库房管理人员交接班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达到火药库放安全、管理的目的,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建立交接班薄,交接班的内容包括:对库存的各种火药品种是否分类做到帐、卡、物相符,发放清退手续是否齐全;卫生清扫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各种记录资料是否完整;当班发生过什么情况,处理的结果怎样。以上情况都必须在交接班薄上逐条交接清楚。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对不符合交接手续的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向归口部门汇报。
放炮员的领用火药单据应具备哪些内容?
放炮员在领用火药时,要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单据的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类爆炸物品的计划数,实际领用数,清退复领数,用后的清退数,在签字手续应有领用单位或部门的公章,负责人的私章,领用人和发放人签章。清退时应有清退人、班组长、或监督员、交接验收入等签章。对不具备上述手续者,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清退,甚至下次领用时停止发放,并追查责任,对保管员数量不清或因手续不全而发放、清退者,应追究保管员的责任。
运输爆破器材应具备什么手续?
 爆破器材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专控危险品,因此它具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和销售爆破器材时,使用单位应提出使用申请包括使用的品种、数量、适用地点,由主管部门盖章的使用爆破器材的供销合同,然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运输证明,运输证明中有规定爆破器材的的品种、数量、运输路线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或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禁止提运爆破器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有哪些规定?
 主斜井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井筒上下把钩人员必须取得联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的三分之二,装载雷管时,只准摆放一箱层;装载过程除井口上下安排专人看管,随罐笼运输者除押运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罐。运输炸药的罐笼速度一般不超过4M/秒,运输雷管时不超过2M/秒。罐笼启动停止时,不得是罐笼发生振动和撞击。
井下平巷采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有什么规定?
 井下采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得同列车运送炸药和雷管,当采用同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之间,以及爆炸物品同机车之间保持3M以上的空车距离。
   运送雷管时,必须用专制的、木制的、带盖的车厢、车厢内只准摆放一层并垫有软垫,运送炸药时,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送过程必须有押运员在车尾跟随,车速必须限制在2M/秒以内,不得载乘其他人员和其他物品。
井下人工运送爆破物品时有什麽要求?
 井下人工运送爆破物品时,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其他熟悉火药性能和规定的人员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两个人之间必须相距5M以上的安全距离,在运送过程中,不得中途停留,如果炸药和雷管同箱存放时,其火药箱必须有坚固的隔板相隔,不准混放,雷管不准装在衣袋里。
放炮员为什么要持证上岗?
放炮工是一个特殊工种。因为只有系统的学习放炮安全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查后才发给放炮员作业证。以作该工种的身份证明,并有资格担任放炮员。在现场工作中,无证上岗,则不能证明你掌握放炮的专业知识。将视为违章操作,而违章操作则潜伏着事故隐患。因此,要求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它属于安全监查的重要内容。
为什么要强调实行三人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高沼气矿井或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放炮时,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应在现场。在低沼气矿井中,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或兼职安全员都应在现场。班组长是本班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他又责任检查执行有关放炮的各项规定,瓦斯检查员负有随时检查放炮地点瓦斯含量的责任,他和安全员一样,有监督执行放炮制度的权力。同时,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有看管放炮器和放母线的责任,并要协助放炮员装炮。保护放炮员的安全操作。因此,在无沼气矿井或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放炮时,也应执行三人放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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