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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拓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思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5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在城市建成区,不少企业开展了煤改气或油改气工程,以减少废气排放。由于整改时间紧,天然气需求量大,原有的天然气管道供应模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成为不少地区和企业的选择。
        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的主要特点是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短时间内即可投入运行,因此很受欢迎。但这种集中产生的天然气需求,带来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建筑区划内外的理解,不应改变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使用的监管职能
        燃气监管责任如何界定?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认为,企业设置的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位于建筑区划内,应由安监部门监管。安监部门则持相反意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作为工业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及相关设施,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这里有争议的一点是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管理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对“燃气设施”的含义进行了说明: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也就是说,无论建筑区划内外,有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均是燃气设施,对建筑区划内外的理解,不应改变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使用的监管职能。
        尽快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目前的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大多采用LNG(液化天然气)经营单位提供整套设施和技术支持,供应LNG,使用单位支付租用费和燃气费的办法,其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以LNG经营单位为主,大多数使用单位本身不具备日常管理能力和应急管理知识、器材。而LNG经营单位往往不在本地,一旦有紧急情况,很难及时处理。因此,建设部门应尽快对LNG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经营方案,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经过专业培训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队伍,提高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安全管理水平。
        为已建企业适用标准设定一个过渡期
        目前的燃气行业设计大多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开展。其中规定,“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2米,与民用建筑的距离为27米”,这样的间距要求在已建企业里很难满足,只能在企业外另找地方。同时,液化气气化站具有对外服务的性质,对人员、车辆、交通等要求应该高一些,企业内设的成套气化设施似乎不太适合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中提出了例外的情况: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储罐允许布置在离建筑物更近的地方,但离建筑物的门窗、洞至少3米。对已建企业来说,设定过渡期,这是否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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