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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全间距”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28日

  综合《加油站安全间距应区别对待》、《加油站安全间距监管应规范》、《安全间距不足,安监部门怎么办》三篇文章,笔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安全间距和防火间距

  以上三篇文章都提到了加油站“安全间距”这个概念,笔者认为,这个说法不科学。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应为“防火间距”。所谓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那么,防火间距与安全间距有何关系?防火间距的认定主要是从发生火灾后热辐射影响的角度考虑的,是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管的。安全间距除了火灾的因素外,还要包括其他因素,安全间距可能要大于防火间距,但国家安监总局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技术规范。笔者认为,采用防火间距这一概念为好,因为防火间距的具体指数是吸收了前苏联及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的。

  消防部门如何确定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呢?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行政许可,即设计部门在设计好加油站的图纸后,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审核图纸时将防火间距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如果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会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重新设计并再次申报审核。只有消防部门审核图纸通过后,加油站方能施工。同时,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加油站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门还要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能投入使用。

  安监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该把防火间距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因为安监部门既是政府安全监管的综合部门,又是危化品经营许可的监管机关,理应对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发现加油站防火间距不足后,安监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加油站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将防火间距不足的安全事故隐患移交消防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加油站“三同时”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油站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需要指出的是:“三同时”工作不一定全部是由安监部门督促完成,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是否办理“三同时”手续要看具体建筑项目的危险性,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外,一些危险性相对小的建筑项目,安监部门不一定履行“三同时”手续。

  至于安监部门是否应该对加油站履行“三同时”手续,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一是消防部门已履行审核、验收两步行政许可,如果安监部门再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没有新的内容,只能是简单的重复;二是从目前加油站的性质来看,加油站油罐容积为3天左右的销售量,加油站只能当作危化品经营销售点来看待,因为加油站油罐内的油品即进即出没有危化品产生,不适用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三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安监部门对加油站应履行危化品经营许可手续,只要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许可和满足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其他条件,安监部门应对加油站颁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

  防火间距不足如何整改

  加油站的主要危险点有两处,一是油罐进油管、通气管处;二是加油枪加油中,国家2002年版与2006年修订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均指出油罐应埋地设置及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有条件的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这都是为了保证加油站本质安全。对因道路拓宽,造成加油站防火间距不足并可以整改的,加油站的汽油罐应采取加装防爆装置的措施。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执行;对因道路拓宽,造成加油站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或无防火间距的,应责令整体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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