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防护的文件要求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我部对放射性标准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措施:
放射防护管理措施
一、 设置放射防护机构,配备有放射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 建立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 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 配置放射环境检测设备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日常检测,定期检查经常接近放射源的作业人员的身体,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五、 加强对本单位接触放射源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和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六、 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 放射源遗失或发生事故时,及时严密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扩散和发展。
二、 立即将事故发生主要情况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韶关市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三、 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对周围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勘察,获取与事故有关的可疑线索。
四、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详细汇报事故发生的过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有关的线索等真实情况。
五、 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进行事故清理和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 依据事故的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