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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爆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18日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压力容器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设备,对压力容器的操作、监督、检验都有严格的要求,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安全性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金属监督进行检验、承压部件材质不符合规范,都会导致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中出现爆管、泄漏等事故。锅炉长时间超温、超压、严重缺水运行,会导致炉管过热或产生较大热应力引起炉管爆裂或泄漏事故。严重超压且安全阀拒动作时,会导致压力容器、高压管道发生爆炸的恶性事故。

2预防与预警

2.1 危险源监控

对压力容器的监控方式有:压力容器上都装设有安全附件,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膨胀指示器等,通过表记指示判断事故前兆。巡检人员定期对该设备进行巡查。为了更好的防止事故发生,特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2.1.1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2.1.2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定期试验。

2.1.3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连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2.1.4使用中的各种汽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汽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钢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

2.1.5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2.1.6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2.1.7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2.1.8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

2.1.9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节和报警装置。

2.1.10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2.1.11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2.1.12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

2.1.13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使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2.1.14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2.1.15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验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2.1.1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更换。

2.1.17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2.2预警行动

发生重大锅炉运行事故时,应立即由事故单位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处置

3.1发生压力容器、高压管道泄漏时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由事故单位当班领导组织人员将故障点与系统隔断,通知本单位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向水暖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3.2当接到事故单位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爆炸的汇报时,由公司总调度室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并通知神东救护中心、神东总医院、安全监察局、物资设备管理中心、治安保卫处立即到现场,由总指挥统一指挥、分工进行救援。

3.3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人员将设备停运,并可靠的将故障点与系统隔断,恢复现场照明,打开所有安全通道,清点现场人员。

3.4救护中心组织人员对厂区内着火点进行灭火,同时对现场人员进行搜救。

5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定点存放,并由专人看管,定期更换、检查,保证应急情况发生后应急物资能够迅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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