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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删除了安全条件认证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将安全风险较大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强化了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二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减少安全条件认证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力。
        【释义】
        一、本条所称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主要是批在建设项目的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各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安全预评价通过分析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这些危险因素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等国家规定,提出评价建议,并要求在安全设计中实现这些措施,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评价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
        二、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等作业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建设项目期间,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这里讲的危险物品,是指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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