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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释义】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通常称为“三同时”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大量增加,不少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一般来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5)在生产设备高度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6)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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