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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罐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和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同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一条的修改,在第一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和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增加了第四款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更加全面;二是规范了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教育和培训的到位。
        【释义】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隐患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同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保障。对从业人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我国尚性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一些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实行市场经济后,乡镇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很多。但由于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了岗位,其中不少人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危险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法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及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二、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但又被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从某种意义讲,被派遣劳动者又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轻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又不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用培训。这里讲的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打破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区别,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行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发生多起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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