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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工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释义】
        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本职责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本法和全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职责。
        四、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
        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者、第一责任者和第一实施者,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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