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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修改的目的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释义】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如何,对于安全设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设计质量如何,又与设计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作态度密切相关。因此,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对于增强设计人员、设计单位的责任心,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明确发生事故后的有关责任划分,意义重大。
        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赃物设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音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些项目除了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外,还需要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的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例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参加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各自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有权责令有关设计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其审查结果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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