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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及其法律保障

作者:汤道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近年来,我国企业也逐渐由最初的被动接受外国企业的守则考评,发展到自己主动承担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但目前主要是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工作相对较快,但离理想目标仍有很大差距。据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介绍,2014年中国企业共提交1084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平均得分由2013年的31.7分上升为35.3分,整体处于二星级的发展阶段,五成企业得分都低于30分,仍处在起步阶段,整体质量水平急需提高。
    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词汇,相关工作基本空白[5]。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准确的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速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广与实施。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承担了太多本不应当承担的职能,随着社会管理方式改革,有些职能开始逐步从政府责任中剥离。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安全检验和检测、安全认证、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咨询服务等职能开始由企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逐步形成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特点[v]。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安全推进机制主要有:(1)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更优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2)有利于简化政府职能,保障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配置在最需要的环节;(3)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有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高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开始将其有竞争优势的安全生产服务职能独立出来,向其他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在强化了这些优势企业的行业领先地位的同时,也提高了其他接受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公平的市场竞争是中介服务市场推动生产安全的关键保障,但目前在这方面我们仍存在很多问题。部分原先政府机构改制过来的中介服务机构滥用优势地位垄断经营,部分新加入市场的机构则在服务上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恶意竞争,导致一些安全评价与安全检测流于形式。在需要回溯追究法律责任时,有些中介机构已经被注销或者名存实亡。既使是中介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企业之间也存在大量不公平现象,很多企业以扣款来要挟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等方面满足企业的违规违法要求,有个别高资质的检验、认证机构则不断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安全中介服务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种种市场失灵现象,亟需政府干预和法律制度保障。
5、资本市场的风险偏好
       企业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但在健全的市场环境下,投资方总是偏好于风险更低的企业。企业生产安全水平低下,事故风险就高,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同样会偏高,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投资者,都会排斥此类企业,从而形成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安全推进机制。这一生产安全市场机制在我国安全治理政策与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与银行贷款、担保、保险等信用评级挂钩机制,实行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对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湖北、安徽等省也都颁布并实施了类似的政策与制度。证券市场方面的案例也很多。例如东北大型煤炭企业龙煤矿业集团最早曾计划于2006年H股上市,但因下属的七台河东风煤矿2005年“11.27”煤尘爆炸事故致171人死亡终止;2009年龙煤集团再次接近上市,但下属的新兴煤矿2009年发生“11.21”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致107人死亡,上市计划再次搁浅。四年内两次发生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证券市场无法再相信其安全整改效果。2013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终于正式公告终止审查龙煤集团的上市申请。
       实践中,制约资本市场安全推进机制的核心因素仍然是安全信息公开问题。虽然政府制定政策要求银行、证券等行业要审查企业的安全信息,但因为缺乏有效途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在这一个不确定的问题上投入过大的成本。证券市场方面,上市公司年报中都会有罚款和没收款这项营业外支出,但公司大都只披露总数额而不公布明细,因而也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
三、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的法律促进与保障
       前述市场机制中,风险补偿工资是否存在仍需调研,其他机制的作用也不明显,主要原因是这些市场机制仍缺乏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保障。为了全面提高生产安全,除继续完善政府监管以外,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方面还应当进行必要制度完善与创新。
   1、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风险补偿工资机制需要工人客观了解企业的安全信息才有可能衡量其超额工资是否足以弥补其面对的风险,保险人决定是上浮还是下调保险费率时需要先评价投保人的安全状况,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判断时需要了解企业的安全信息,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运行也离不开必要的信息保障。信息是市场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保障安全生产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首先就需要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2007424,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512,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6],尤其是2012年9月21日公布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将调整对象扩大至安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基本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标准,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常规信息、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三类,这三类信息较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状况。目前我国在事故信息的报告、收集与公开方面做得较好,但在常规信息及违法信息的收集与公布方面仍需要加强。这就需要建立企业日常安全信息上报制度并辅以必要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也应当建立全国联网的执法信息数据库存,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为工人、工会、保险人、银行、资本市场投资者、安全生产研究人员等人提供方便的信息查询服务,形成完善的社会监督网络,保障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2、健全保障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进入劳动力有限供给时代,劳资双方博弈力量也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并逐步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性因素。在生产安全方面,职业安全健康权将会成为劳动者愈加重视的权利内容,风险补偿工资、职业安全卫生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等市场机制也将成为左右我国生产安全走向的深层次因素。针对新的形势变化,必须要充分重视对劳动力流动性的制度性保障。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商品化的结果,是劳动力追求其个人价值最大化的直接表现,也是劳动力在资方不能满足其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福利等条件时以实际行动给资方制造压力的最后手段。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这两个关键环节上的通过行政干预积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还要打破劳动市场的各种人为垄断,创造更多的劳动选择机会;实现工伤保险跨区域统筹与转移支付,减少劳动者人力流动成本,从而保证劳动力流动性对资方的持续市场压力。
3、完善保险人现场检查制度
理论上,在确定保险费率浮动幅度时,应当对被保险企业的所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但我国实践中都是简单地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索赔纪录来最终确定保险费浮动标准。这种做法不能全面、及时地反映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其变化,也会导致企业瞒报轻微事故以避免保费上浮带来的损失,从而让保险人无法获取企业真实信息并可能做出误判。虽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7]”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嵌入了保险人检查权条款,即使有合同约定,一些保险人的现场检查在专业性和深入程度上也存在问题。建议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格式合同中统一加入检查权条款,并对保险人的现场检查活动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推动我国保险业由营销保险早日转变为服务保险。
4、建立安全中介服务酬金监管支付制度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的种种不正当竞争现象,主要是执法不严造成的,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企业以付款来要挟中介机构独立性的问题则与制度设计缺陷有关。可以借鉴二手房地产交易中的资金监管制度[8],要求双方签订安全检测、安全评价等服务合同交安监部门备案,企业将资金存放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将最终报告直接交至监管部门即可领取服务酬金。这样可以解决买方市场过于占优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更好地监督管理中介服务市场。
5、完善安全生产绿色信贷制度
绿色信贷, 是指银行依据国家的能源、环境和产业政策而对不同企业实施差别性对待的信贷政策。2012年1月29日国家银监局专门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客户在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环境与社会风险问题。我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虽然政策文件中都涉及到了安全生产,但目前绿色信贷实践仍把能耗和环保作为关注重点,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利息浮动标准。另外,目前绿色信贷仍以政策调整为主,没有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多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仅停留在银行社会责任活动层面。可以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规定银行对其资金投向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通过严格的立法保障金融市场对企业生产安全的持续推动力。
6、促进和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自愿的的社会行为,但政府仍可以充分利用政策与法律手段,建立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特殊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并在市场内形成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充分利用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有效激励企业主动实现社会责任,进而提高企业生产安全。
 四、前瞻
产品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企业最关注的三大市场,幸运的是,这三个市场分别有企业社会责任、绿色信贷与证券评价标准、风险补偿工资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市场机制必将对我国生产安全发挥着深层次的深远影响。但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市场经济仍不健全,某些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甚至毫无发挥作用的空间。因而当前政府在继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承担起培育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的责任。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市场和政府谁占据主导地位也是不同的。以美国为例,其矿山安全治理在近百年的时间里先后经历过信息服务监管模式、强制服从监管模式和合作服务监管模式三个阶段。在信息服务模式阶段,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政府重在为市场提供安全相关的信息服务;70年代开始强制服从监管模式阶段,政府通过制定法规、检查与处罚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处于辅助地位;而90年代后期开始的合作服务监管模式,则是在反思“政府失灵”和对市场作用再认识的理念指引下,强调市场作用的回归以及对强制执法的“软行政”改造,努力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互动平衡。
 



[1]1872年美国颁布了《矿业法》,但该法主要调整采矿权相关问题,并不涉及安全问题。1891年美国八面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管理条例》,这是其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矿山安全的法规,但该法调整力度很弱,实际上只规范了矿井通风标准和童工问题。1910 年,美国成立了联邦矿业局,但该局隶属于内政部而不是监管生产安全的劳动部,且该机构在安全方面仅被定位为“信息服务机构”,只负责组织研究如何减少安全事故,并通过向矿主与矿工提供和安全相关的科技与安全信息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直到1941年矿业局才被授权可以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有限的安全检查。虽然1952年美国制度了第一部比较全面的《联邦煤矿安全法》,但该法的实施被严格限定在最小限度内。可以说这一时期美国的煤矿安全总体上是靠市场力量推动的。
    [2]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卫生局(Federal Mine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简称MSHA),隶属于美国劳工部,是专司矿山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执法机构。  
[1]例如如果没有保险法的规范,浮动保险费率就不可能有效促进企业主动提高生产安全。
    [1]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指相对第一代农民工而言的80后、90后农民工,这一群体有较高的工资待遇要求,平等观念、维权意识强,公平就业、平等享受待遇的愿望强烈,并且流动性也较强。]
    [1]相关情况可参邓泽宏,杜姮. 我国中部地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基于对河南、湖北两地中小企业的调查[J]. 湖北社会科学. 2014(03): 56-59.以及杨春方.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非道德解读——资源基础与背景依赖的视角[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5(01): 32-42.
    [1]后被2013年3月26日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取代。
    [1]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2]目前很多地方房地产登记部门都提供类似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买专双方登记合同后,买方将购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完成过户手续后卖方凭过户手续即可领取购房资金,这一做法较好地解决了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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