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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及其法律保障

作者:汤道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摘要:安全生产除了有政府推进机制以外,也存在市场推进机制。风险补偿工资、浮动保险费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绿色信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因素都可以形成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但是我国市场经济总体不太健全,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政府目前在继续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同时,还应当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健全绿色信贷制度,落实保险人安全检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企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全方位培育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力量。在条件成熟以后,政府应当转变安全生产治理模式,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推进的二元有机结合。
关键词:安全生产 市场推进机制    风险补偿工资    绿色信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强调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会后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改革的方案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说白了,就是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农牧民的事。”再次展示了党和国家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深刻把握和继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改革的决心。为此,我国在金融证券、通信、物流、养老医疗、商业管理等多个领域都开展了市场调节机制的研究、培育及政府职能改革探索工作,但对于安全生产的市场调节机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部门都缺乏足够的关注。
一、政府与市场:安全生产的双重推动力
       生产安全,事关广大职工群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严加监管,这是政府职责之所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生产安全,除了有来自政府监管的推动力,还有还来自于市场的推动力。
从理论上分析,即使没有政府专门的安全监管,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将会面对工人索赔、财产损失、工时损失、保险费上浮、企业名誉受损、补充和培训新员工更困难、企业生产率下降等一系列市场问题,如果这些损失总和超过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投入,那么理性的企业主自然会有增加投入、提升生产安全的动机。放眼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安全生产损失大的企业将会丧失竞争优势,从而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也可能出现优胜劣汰的局面,形成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
现实中也能找到安全生产市场推动力的例证。以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近代煤炭工业始于19世纪60年代,但出于对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笃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政府实际上是放任市场机制去推动煤矿安全发展的[1]。直到1969年和1977年美国先后颁布《联邦煤矿安全卫生法》和《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并配置了专门的强制执法机构“联邦矿山安全卫生局”[2],美国才正式全面启动对矿山安全的政府干预与强制监管。那么,煤矿安全市场推进机制的效果到底如何呢?有学者整理了相关数据,并发现即使没有政府监管,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还是从1910年的2821人降到了1968年的311人,50年间死亡人数下降了89%。反观开始政府强制监管时期,1969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203人,1999年降至34人,降幅83%。市场推进的效果并不比耗资巨大的政府监管差,甚至在图形观察上更具视觉优势(见图1)。撇开文中提及的美国国内关于矿山安全市场推进与政府监管属优属劣的争议,至少美国的历史表明,安全生产是存在市场推进机制的,而且社会效果可观。
      

 
 
1:美国1900-2012年度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数据来源: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卫生局数据查询系统
       在证实了安全生产市场推进机制的客观存在以后,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与政府监管二者的关系呢?其答案则又回升到了“政府与市场”这一传统、经典、且又在我国富有争议的现实话题中去了。市场在本质上需要并且自己也基本上能够维持必要的内生性秩序,但在现实中它又离不开政府的外部秩序干预。理想的状态下,政府和市场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并在不同的领域发生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会关照市场,给市场立法,保持市场有良好的秩序,在宏观上控制市场的供求平衡,避免市场失败。市场也会为政府生产一些由政府亲自来生产效率不高、而由市场来生产则会有效率的公共产品。”在这样的理论逻辑下,安全生产的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应当也是并存互补的。一方面,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本身也需要国家的立法保障[3],并且当这些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也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也确实能够实现政府监管无法实现、或实现成本过高的功能。例如当一个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显示出巨额安全生产违法罚款的时候,可能会对公司市值生产巨大影响,并进通过复杂的股权激励制度有效地推动管理层下决心提高安全水平。这种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安全压力,则是当前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无法实现的功能。
       中国的情况则比较特殊。历史上我国政府曾经打断过本就风雨飘摇的初级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尝试过建立一个全能型的计划政府,后又转向致力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重建,因而即使到了今天,无论是民众还是市场都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政府依赖惯性。在某些特殊领域,例如安全生产领域,因为缺乏必要的政府制度扶持,有些市场调节机制尚未生成,或者即使存在也效果微弱。在这些领域,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研究这些市场机制及其法律制度需求,培育和保障这些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
参考国外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我国生产安全的市场推进机制主要有:
1、风险补偿工资机制
       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中,在同样报酬下,工人会倾向于选择安全条件更好的企业。因此,安全条件较差的企业如果想雇佣到同样的工人,就必须额外支付更高的工资,以作为对人工在危险场所承受事故风险的补偿,这部分额外支付的工资即被称为风险补偿工资(Risk Premium)。风险补偿工资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在于,理性的企业主会对其支付的风险补偿工资总额和改善安全状况的安全投入进行经济比较,如果前者的平均成本大于后者,企业主将会主动增加安全投入,提升企业的安全水平。
在美国,因为风险补偿工资机制,采矿、建筑、制造和运输等高危行业的工人工资比批发、零售、服务等相对安全行业的工资普遍偏高。[i]在英国,据2003年统计,全国81个行业企业平均每年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总额高达2.207到2.546亿英镑。[ii]澳大利亚的“污垢”工资补贴制度也专门为暴露于不愉快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人提供工资补偿。这些风险补偿工资的客观存在,一直以增加劳动成本的形式推动企业主在经济可行的条件下主动提升其生产安全。
       然而,国内学者对2006年的农民工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却表明,在恶劣条件下工作的农民工工资要低于工作条件正常的农民,即并没有显示应有的风险补偿工资效应。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并不是对风险补偿工资机制的否定,而是因为客观上风险补偿工资机制产生作用的条件尚不具备。一般认为,补偿工资理论源于三个设定的理论前提,一是员工追求效用最大化而不是收入最大化;二是员工了解必要的工作特征信息;三是员工具有流动性,即合理的选择工作的机会。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我国农民工群体家庭收入很低,对工资数额的关注远超对工作条件的关注;第二,农民工基本上没有获取企业安全信息的可靠渠道;第三,传统上,我国农民工作为简单劳动力提供者,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选择余地极小。因而,在以上三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条件下,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补偿工资效应自然难以显现。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有利于风险补偿工资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面正在增强。一方面,受生育政策及生育观念影响,2012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供给比上一年减少了345万,首次出现了绝对下降的情况[iii],预示着我国简单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已经结束;另一方面,我国简单劳动力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的内部结构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广大新生代农民工[4]追求效用最大化而非收入最大化的特征愈发明显。这种背景下,“招工难”、“民工荒”将会成为新常态,劳方在与资方的劳动合同谈判中将更具有主动性,风险补偿工资机制发挥作用的三个条件中,除了安全信息公开这一制度缺失以外,其他两个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们必须因应社会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风险补偿工资机制早日发挥作用。
2、浮动保险费率
       为了转移风险,企业大都会投保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火灾险、财产意外损失险等商业险,绝大多数国家还强制实施了工伤社会保险。在计算保险费费率时,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存在浮动保险费率制,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安全状况及保险赔偿纪录,提高或降低企业的保险费率。浮动保险费率的安全推进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企业的保险费支出同企业的安全状况挂钩,从而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二是保险人为了掌握企业的安全状况,需要对投保企业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包括不定期的现场安全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改进的企业则提高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从而推动企业提高生产安全。浮动保险费率机制的另一优点是,保险人是独立的商业主体,一旦企业发生事故需要直接做出经济赔偿,其经济利益与企业安全状况直接相关,加之保险人普遍实施更严格的业务流程与内控机制,因而极少出现类似于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非安全目标而导致的行政监管不力或者权力寻租等情况。
       我国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也实行了浮动费率制,但总体上其对安全生产的促进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的浮动费率制实际上是有限浮动费率制。以工伤保险为例,考虑到保险人的服务能力以及服务成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能在确定的若干费率档次内浮动,一般情况下幅度都控制在4%以内,远小于日本等发达国家高达40%的浮动幅度;第二,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其业务发展至今总体上仍停留在金融营销服务为主的阶段,在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风险识别与预警控制、应急救援、安全评价等专业增值服务方面仍缺乏能力与经验;第三,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保险人在获取投保人真实的安全生产信息方面仍存在很多障碍。只有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保险业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安全生产的社会作用。
3、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思想及其实践开始在发达国家逐渐兴起。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强调企业应当摒弃传统的赢利至上的观念,在保证投资者收益的同时,还必须以社会主体的身份主动承担在环保、劳动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社会责任。1996年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的工厂被曝光在监狱一样的条件下使用女工,招致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消费者抵制。为了应对危机,Levi-strauss制定了生产守则,后在劳工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跨国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最初这些守则仅用于自我约束,后来逐渐被用于考评供应商,从而演化为社会约束性的全球性运动。
       虽然有人批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体现了西方劳工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市场抵制,但它客观上确实形成了推动企业生产安全提升的市场机制,主要表现为:(1)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直指劳资伦理,提出了普遍更高的劳动标准,有利于建立和谐、安全的劳资关系;(2)社会责任现场差的企业,其产品与服务可能会面临消费者的抵制,表现好的企业则有助于企业品牌提升,因而不少公司主动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iv],相应地,劳工待遇也自然地内化为企业自我约束的目标之一;(3)采购商利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审核筛选供应商,在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方面不合格的企业将无法取得供应商资格,从而形成来自于产品市场的压力,倒逼供应商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4)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普遍由专业的第三方组织考评,并要求企业公布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有利于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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