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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炼铁安全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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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1984年1月3日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1984年1月3日
板、吊台上的作业孔应设置护栏和盖板。
16.8高空作业携带工具时,应装在工具袋内,不得扔递工具和其它物件。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和起重设备时,应架设防护网。
16.9高空作业时禁止用煤气、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
16.10 6级以上强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16.11设备管理部门的机、电技术人员应对日常检修负责。
16.12运送大部件通过铁路道口时,要事先与铁路管理部门联系,经其同意后,方准通过。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护。
16.13木料、耐火砖和其它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3.1贮存场地应平坦、干净,宜选择高地势,并应有防雨棚。
16.13.2选择各种储存料场与仓库时,要避免妨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16.13.3耐火砖应错缝码放,一般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8米,大块或较重的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5米。
16.13.4堆放材料间的通道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堆垛应防潮。粉状料应堆放在单独的房间里。
16.14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焊割前必须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16.15拆脚手架时,从上往下进行,拆下后要迅速捆好堆放到指定地点。
16.16检修前、后,要清点人数。在炉内或管道内,除尘器或料仓内检修时,要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出入人数不符时,应立即查找、核实。
16.17大修时,炉底和炉缸的砌筑及其砖衬,必须按照设计、施工要求进行。
16.18采用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炉瘤和死铁层时,装药量、炮眼数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或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6.18.1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16.18.2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16.18.3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在设备周围放炮时应事先做好掩护。
16.18.4炮响后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挖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眼放炮。
16.18.5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6.18.6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后,只有在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16.19停炉以后,应安装溜槽、溜管和皮带运输机,以清除炉内残物。
16.20拆除炉衬时,禁止同时进行炉内扒料和炉顶浇水。入炉扒料前应清除好可能降落砸人的砖衬、炉瘤等,并固定好活动平台或吊盘。要测试炉内空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是否符合有人作业的标准。
16.21大、中修施工区域内,火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同时应设置警告牌和信号。
16.22检修大钟、料斗时应计划休风。大钟下面检修时,大钟应牢靠地放在穿入炉体的防护钢梁上,不得依赖焊接或吊钩悬吊大钟。只有在确认检修完毕,炉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将大钟从防护梁上移开。检修前要切断煤气,通风良好,使一氧化碳含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工作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超过200毫在/米3时,工作人员必须戴通风口罩,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煤气作业区环境中的气体成份。
16.23检修大钟时,应控制高炉料面,并用冷料压料降温。
16.24休风时进入炉内作业或不休风在炉顶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更换炉喉砖时,除应遵守本规程16.22与16.23条外,还应卸下风管,堵住风口。
16.25高炉大、中修及改造时,应同时对损坏的热风炉进行大、中修和改造。
16.26检修热负炉和除尘器时,必须防止煤气从邻近煤气管道串入,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煤气防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要求。
16.27检修、清理热风炉内部时,应作到:
16.27.1热风管、煤气管要用盲板隔绝,除烟道阀门外其余各阀门应关死,并切断阀门电源。
16.27.2炉内温度应降到低于40℃,通风要良好,一氧化碳浓度应在30毫克/米3以下,含氧量应在20.5%(体积含量)以上,每2小时应分析一次气体成份。
16.28修补热风炉隔墙时,应用钢材支撑好隔棚,防止上部砖脱落。
16.29热风炉检修完后,应先单项试车,然后电动联合试车。
16.30热风管内部检修时,必须打开人孔,严防煤气,热风串入,并应遵守本规程16.22条和16.27.2条的要求。
16.31检修除尘器内部时,应作到:
16.31.1通风良好,环境符合本规程16.27.2条的要求。
16.31.2排尽除尘器内灰尘。
16.31.3固定好检修平台和吊盘。清灰作业必须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洞。
16.31.4检修至少由2人进行,煤气防护人员要在现场监护。
16.32应在专用场地或铁路专线一端检修铁水罐,检修地点应有起重及翻罐机械。修罐时所用的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修罐地点以外15米处应设置围栏和标志,两罐间距离至少2米。
严禁重罐进入修罐场地和修罐专用线。
16.33修罐坑(台)应设围栏,围栏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罐杭(台)与罐之间的空隙,应用坚固的垫板复盖。罐坑内不准有积水。
16.34待修的罐内温度不得超过40℃,砖衬应从上往下拆除,并可喷水以减少灰尘。
16.35修罐时罐内应通风良好,冬季应有防寒措施。在罐内距罐底1.5米以上处作业时,应有台架及平台,上、下罐时,采用钩梯。
16.36罐砌好并烘干后方准交付使用。罐座应经常清扫。
17 工业卫生
17.1产尘多的地点(见18.3条表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加强该处的通风除尘措施,使空气含尘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原有高炉应制定改善作业条件规划,限期达到上述要求。
17.2工业废水应在净化后闭路循环使用。必须排放时,其排入地面水系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7.3废渣应采用水冲或水泡处理,其排放水质必须符合本规程18.3条表2及表3的要求。
17.4厂区生活用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由卫生部门定期取样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泵、贮水池、水管等。必须严格管理,防止被污染。
17.5厂(车间)内高温作业区,应配备喷雾风扇或水幕,设有带空调设备的工人休息室,夏天休息室内温度要低于室外温度。
17.6高温作业区,夏季应备有安装空调设备的集体待班室,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及防暑药物。
17.7工人应定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劳资部门应负责及时调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17.8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7.8.1放射源应装在刚玉瓶内,放入的部位应由企业总工程师决定。
17.8.2不得用爆破办法拆除埋有放射源的高炉砖衬。
17.8.3放置或者拆除放射源时,应有防护措施。接触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检测仪表,其全年全身及器官外照射总剂量不得超过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17.9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要立即体检。
17.10生铁、炉衬、残铁及渣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放射源的运输、贮存以及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标准。
17.11炉顶均压阀、放散阀、放风阀以及其它噪音大的设备,均应配有消音装置。高炉工作区域噪音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5的规定。
17.12新建、改建或大修高炉时,控制噪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投产。高炉办公室、值班室、工人休息室、待班室等地应有隔音措施。
17.13高炉区域以外的厂内其它非作业区的噪音应低于70分贝(A)。
18 附则及附录
18.1各厂(车间)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厂(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18.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18.3附录
表1 炼铁厂主要生产部门的粉尘和有害物
生产部门
产生有害物及粉尘点
有害物
高炉
出铁场、入散阀、炉顶
粉尘、石墨碳、CO、余热
原料
矿槽、漏咀、振动筛
粉尘、余热
水冲渣
水渣沟、水渣池
蒸汽、H2S有毒气体、余热
煤粉车间
储煤罐、喷吹罐、供料皮带
粉尘
碾泥机
碾泥机
粉尘、沥青烟、有害气体
煤气
除尘器、炉顶放散阀
CO、粉尘
铸铁机和修罐
铸铁机、铁罐、渣罐
石墨碳、粉尘、蒸汽
表2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 标
卫生要求
悬浮物质
含有大量悬浮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
色、臭、味
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上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
6.5~8.5
生化氧量(5日20℃)
不超过3~4毫克/升
溶解氧
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不低于5毫克/升)
有害物质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表3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1
乙醛
0.05
2
二硫化碳
2.0
3
甲醛
0.5
4

0.001
5

0.1
6

2.5
7
氟化物
1.0
8
挥发酚类
0.01
9

0.04
10
硫化物
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
11
氰化物
0.05
12
氧化铝
4.0
表4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
1
一氧化碳*
30
2
二甲苯
100
3
一氧化硫
15
4
甲苯
100
5
甲醛
3
6
金属汞
0.01
7
钒铁合金
1
8
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
1
9
酚(皮)
5
10
硫化氢
10
11
氧化铝
4
12
其他粉尘* *
10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放宽:作业时间一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毫克/米3;半小时以内一100毫克/米3;15~20分钟一200毫克/米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85
4
88
2
91
1
94
表5(1) 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音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90
4
93
2
96
1
99
表5(2) 对现有企业暂时又达不到表5(1)要求的企业
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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