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2000-03-24
实施日期:2000-03-24

  第27条事故调查处理一、人身伤害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二、机械设备损坏等生产性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第28条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一、统计范围项目法人统计建设项目施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性事故。

  施工企业统计本单位员工(包括临时工、民工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工程承包联营体发生伤亡事故,由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事故,由控股单位归口统计上报。

  劳务和工序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统计上报

  二、报告内容及时间要求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必须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主管单位。

  2、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包括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每年七月五日前、每年一月五日前分别将本单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报、上半年年报及年度报表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内,分别将所属企业或工程的事故统计汇总表报国家电力公司。

  3、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安全文明生产年度工作总结,报国家电力公司及主管单位。

  第七章 奖惩

  第29条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必须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做到奖惩分明。对安全文明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责任和性质给予经济处罚。第30条国家电力公司定期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考核。对安全文明生产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企业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通报表彰。

  第31条鼓励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经济奖惩。

  第32条施工企业要坚持实施安全文明生产与经济分配挂钩的制度。一线施工的单位按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情况分配的比例,应不少于浮动工资(超额工资或奖金)总额的20%。

  第八章 附则

  第33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34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