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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2000-03-24
实施日期:2000-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职责,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

  第3条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建设谁主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4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5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从设计到施工实施全过程安全技术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提高设计、施工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6条坚持有效实施全过程安全目标管理,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安全文明生产企业”。

  第7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国家电力公司从事水电建设的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的水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8条国家电力公司对本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成立水电安全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

  3、督促、检查水电系统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协调或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9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监督落实或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

  3、负责审核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体系;

  4、积极为施工企业创造安全文明生产必要条件,在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等不利的安全因素;

  5、牵头组织各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承包单位参加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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