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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4-06-07
实施日期:2004-07-07

     (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1.核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居住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亲属身份证件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据国家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十一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三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五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

     (二)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

     (三)抽查缴费情况原始资料,验证工伤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抽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陵照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传送本部门业务台账。统计部门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九条  参保单位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入、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部门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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