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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4-06-07
实施日期:2004-07-07

     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三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将初审意见送相关社保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为起点计算),并通知征缴和待遇支付等部门。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证,申请补证手续时,需提供与首次登记相同的资料。核实无误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涉及相关社保机构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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