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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1月18日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建研[2005]30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2-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拆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报监手续。

  第八条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实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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