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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1月18日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建研[2005]30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2-18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结被拆除物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在进行管线拆除前,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并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拆除结构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并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关规定,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应当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的,应当由原组织论证的单位另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拆除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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