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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7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特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全面稳步推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小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依法监管。在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为A、B、C、D级的小企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监督检查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落实,促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构建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分级依据

  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对生产类、建筑类和经营类小企业,经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企业自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复评,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A、B、C、D级,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检查周期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A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B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对C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D级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四、监管措施

  1.对小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各类检查以及整改复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归入小企业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2.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C、D级小企业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引导有条件的小企业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促进小企业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经营、问题严重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或拒绝整改的D级小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分级,纳入监管范围。

  6.对从事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危险性较大行业(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的小企业,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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