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7日

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九府厅发〔2009〕93号
发布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条条保障”的原则,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承担禁放烟花爆竹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服从调度,密切配合,认真履责。驻区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查实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管;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监管;
  (五)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管;
  (七)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
  (八)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辖区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九)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业管理;
  (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范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宣传教育

  (一)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工作,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二)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生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工作;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四)武警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教育。

  五、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扫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安、行政管理执法、安监、质监、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