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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7日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大纲

发 文 号:赣安监管人字〔2011〕81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为推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班组长的安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27号文)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本大纲所指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坑钻探)和尾矿库。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本类型矿山企业生产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合格班组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及主要技能;掌握现场班组安全管理的内容及主要方法,本工序的工艺流程,危险危害辨识及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合格班组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3.培训要求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班组长。

凡经培(轮)训的班组长离开本职工作一年以上又重新从事班组长工作的,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型进行重新培训。

班组长经初次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须每二年参加一次复训,并经考核合格。

3.1基本要求
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非煤矿矿山基本概念,班组安全建设方法,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班组长安全职责、基本素质要求,工作重点及方法,本工序危险危害、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等班组安全管理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培训分类
按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坑钻探)和尾矿库共六类分别组织培训。

3.3培训组织
3.3.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组长师资的培训。
3.3.2设区市级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对象
地下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坑钻探),省属以上露天矿山,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矿山企业班组长。
外省采掘施工企业进入江西境内承揽工程、本省采掘施工队伍跨区域承揽工程,其施工队伍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培训。
3.3.3县级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对象
小型露天采石场,省属以下露天矿山,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班组长。
3.3.4自主培训
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经设区市以上安监部门核准同意,企业可以自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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