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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石康镇“11.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报告

  来源:合浦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3年11月21日11时许,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委蛤蟆岭火龙果园内的养猪场内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合浦县石康镇 “11•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北政办〔2013 〕219号)要求,北海市成立合浦县石康镇 “11•21”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于11月21日开始工作,对事故依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调查有关人员等多方取证,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已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认定,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事发地点位于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委蛤蟆岭,一个面积为218亩火龙果园内的东南边缘隐蔽处,东面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崇明村交界。果园四周种有高大浓密的勒树包围,果园外1.2公里范围内无人员居住。果园门口有一条约25米宽的运河分隔,通过唯一的桥梁到达果园的大门口。果园封闭管理,只有一个出入口,装有铁门(铁门上有2个警示标志牌,分别写有“你已进入电子监控区域,请勿以身试法”和“本场不对外开放,谢绝参观,禁止入内,后果自负”字样),且果园内养有狗守园,大门及院内安装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事后经调查,该摄像头是原果园承包人朱庆和将果园于2013年1月转包给庞昀光后,庞昀光于6月份安装的,原因是果园地处偏僻,为防偷盗而安装)。

据调查,2010年1月31日彭科向朱庆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租赁了该果园的其中28亩土地以及果园内的猪栏,后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8月29日解除了租赁该28亩土地的合同,只保留2亩土地作为猪栏养猪使用,租期到2025年12月31日。猪栏面积约200平方米,离大门约有700米,中间种植有浓密火龙果树。2013年9月上旬彭科、彭定忠各自出资5000元,将约60平方米猪栏改造成砖瓦结构简易工棚,从事非法爆竹生产。该工棚是彭科、彭定忠从事非法生产爆竹的窝点。

彭科,男,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人,2001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0月刑满释放。

彭定忠,男,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人,户籍已迁到廉州镇,2003年6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后释放。

根据彭科的询问笔录和自治区公安厅的检测报告,对该窝点生产爆竹的原材料为高氯酸钾、硫磺、银粉、珍珠粉。引火线是由彭科向本地人徐某购买(徐某在逃,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中)。

该窝点生产过程:彭科负责混药装药,其它9名人员从事插引、固引、结鞭等工序工作,这9名人员是彭科从公馆镇长坡村私自招揽的亲属(彭科的妻子及其弟媳妇)和亲戚朋友,这些人员是彭科每天早上用面包车拉至窝点秘密非法从事爆竹生产加工,晚上再用车拉回家。根据调查,事故发生时已陆续非法生产了中炮半成品约1500余饼,未生产有爆竹成品,没有销售过。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的非法生产状况。11月21日早上彭科用面包车拉9名人员至窝点秘密非法从事爆竹生产加工,约9时始,彭科在窝点中进行爆竹药物的配制和装药,装完药后,由林秀球、潘彩珍、赵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

(二)事故发生时间。据调查证实,2013年11月21日11时10分发生爆炸。

(三)爆炸现场第一爆点的认定。根据现场房屋倒塌的方向、靠南侧工房附近的尸体被其它飞散物覆盖、从两个炸坑内飞散物覆盖等情况技术分析认定:爆炸第一爆点在林秀球、潘彩珍的操作点。

(四)对爆炸药物成份的确定。根据对爆炸现场取样分析和调查取证,该次爆炸的药物为该非法窝点生产爆竹所用的烟火药,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珍珠粉、铝银粉、硫磺等。

(五)爆炸造成的主要现场破坏情况。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配药、装药工房和插引、固引工棚被冲击波毁塌并引燃房内半成品,住房的窗和门不同程度受毁坏。

(六)11月21日11时左右,林秀球、潘彩珍、赵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时发生燃爆。彭科在外面小便,听到爆炸声马上去把伤员救出,用面包车送去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彭科的母亲韦新英正在喂猪,也被冲击波致伤。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和政府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上报至北海市政府、公安局、安监局,合浦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展开应急救援。

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市长周家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宁小平分别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重要批示。

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麦承标,县委副书记林德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韩传福,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田卫民,县政协副主席封子合等领导带领县公安、安监、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石康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对现场进行警戒,对围观群众开展疏导教育,维护周边治安秩序,组织警力排除险情,避免造成混乱和更大的伤亡,确保周边社会治安稳定。自治区安监局副巡视员郑一、应急救援办主任刘鑫荣、烟花爆竹处副处长陆金宜,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梁宏伟、北海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袁健晖等也于当天赶赴现场指导督促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置工作。在梧州、南宁两地参加会议的副市长陈勋、市安监局长覃善府、县长熊赤锋、副县长肖子盈连夜赶回组织参与调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副局长叶家发、陈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林桂明等领导也于当天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及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领导分别到医院探望伤员,并要求医务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

合浦县成立以县委副书记林德光为组长、纪委书记潘晓波、政法委书记张均栋等为副组长的工作组,联合调查组当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于11月21日立刑事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侦查,“私炮”业主彭科、彭定忠,已于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3人。

1.潘彩珍,女,1951年5月4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长坡村;

2.林秀球,女,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长坡村;

3.赵小妹,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珠砂岭村。

(二)受伤7人。

1.韦新英(“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母亲,负责喂猪),女,55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头部颈部烧伤5%,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基本治愈,近期可以出院;

2.彭凤(“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妻子),女,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30%,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3.童建香,女,59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30%,在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4.黄小娟(“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弟媳妇),女,25岁,合浦县闸口镇银坑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5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5.黄莲清,女,56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人。全身多处烧伤5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6.韦秀英,女,47岁,合浦县公馆镇乘马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8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7.廖烈娟,女,72岁,合浦县公馆镇铁山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6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三)直接经济损失:截止2013年12月2日,直接经济损失39.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彭科组织非法生产爆竹,参与人员林秀球在插引过程中,因拖拉、摩擦导致药物着火爆炸。

(二)间接原因。

存在非法组织生产活动。打“私炮”还留有死角,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打击不力,有失控漏管现象。

1.彭科、彭定忠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猪场内改建猪栏非法组织生产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徐某非法提供爆竹原材料(引线、高氯酸钾)给彭科、彭定忠非法加工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合浦县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发动群众不够,奖励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彻底,工作还存在漏洞。

4.石康镇党委、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仍存在疏忽,排查不彻底(有盲点),即使几次排查到发生事故的地处偏僻的火龙果园,也因大门紧锁或者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排查,责任心不强,心存侥幸,以致留下事故隐患。

5.十字路乡派出所和石康镇工商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合浦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合发〔2007〕70号)等规定的职责,思想认识不到位,检查打击不力,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6.红碑城村委没有很好地履行合浦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打击“私炮”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合发〔2003〕88号)和县政府《关于实行“私炮”排查每月零报告制度的通知》(合政发〔2011〕88号)等规定的职责,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的情况监控不到位,排查和监控力度不够,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爆竹造成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合浦县公安局已于2013年11月21日立危险物品肇事案侦查,“私炮”业主彭科、彭定忠,已于事故发生第二日被刑事拘留。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以下人员予以依法查处:

1.彭科、彭定忠非法组织生产爆竹,徐某非法向二彭私炮点提供危险物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彭科、彭定忠已被刑事拘留,徐某在逃被公安机关追捕中。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2.村民潘彩珍、林秀球、赵小妹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爆竹生产操作资质,非法加工爆竹。三人涉嫌参与非法生产爆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三人的法律责任。

3.事故伤者黄莲清、韦秀英、廖烈娟、彭凤、黄小娟、童建香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爆竹生产操作资质,非法加工爆竹。六人涉嫌参与非法生产爆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2号)第四条第(七)项等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何来国,合浦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打击“私炮”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彻底,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

2.合浦县安监局长李书余、合浦县工商局长杨利海、十字路工商所所长刘建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工作开展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职能部门领导责任。建议分别给予李书余、杨利海、刘建伟行政警告处分。合浦县公安局副局长、“打非”办主任陈永刚对组织协调“打非”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叶庆发,中共石康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行为虽然进行部署和检查,但排查工作开展不细致,打击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许维彩,中共石康镇党委副书记,石康镇人民政府镇长,石康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非法生产爆竹的打击工作开展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郭作敬,中共石康镇党委副书记,石康镇分管打击“私炮”工作领导,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组长。对非法生产爆竹打击力度不够,排查工作不力,未从根本上杜绝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爆竹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刘良茂,石康镇党委委员、石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红碑城村委包村镇领导,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组织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梁锡初,中共党员,石康镇十字路派出所所长,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副组长,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打击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李瑞升,中共党员,十字路派出所副所长,红碑城村打击“私炮”管片民警,对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掌握该窝点生产情况,在红碑城村委组织的排查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陈铭伟,中共党员,石康镇政府工作人员、派驻红碑城村工作组组长,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成员。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高耀权,中共党员,红碑城村委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顺,中共党员,红碑城村委副支书、副主任兼治保主任,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朱庆和,73岁,中共党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年老多病,出租果园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防范措施

(一)强化责任。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责任明确、配合紧密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各职能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打“私炮”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运用公告、标语、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增强安全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安全权益,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就是违法犯罪的观念。发动群众从个人做起,积极配合打击非法工作。自觉做到“六不”,即:不参与、不容留、不庇护、不藏匿、不信谣、不盲从。告知群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承担的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其危害性。

(三)重心下移,拉网式排查。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乡镇、村委的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拉网式排查、奖励举报等措施。重点排查果园、鸡场、猪场等种植养殖场所、废弃厂场和村与村、乡镇与乡镇、县区与县区的交界处,严厉打击利用种植养殖场所和废弃厂场作掩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四)出台措施,修订奖惩办法。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修订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加大奖惩力度,该办法规定:一是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打私”电话,严格兑现奖励,对举报人的举报一经查实,每次奖励最少2000元,最高50000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所查扣物品的估价而确定)。二是对查获较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的乡镇,每次奖励20000元,村(居)委奖励10000元,派出所奖励10000元,参加查处“私炮”的相关部门奖励10000元。三是对查处“私炮”有功的驻村机关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包片公安民警奖励1000元。同时,乡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镇、村干部的奖惩措施,将“打私”工作与包村村委干部工资挂钩,强化村委干部查私的责任。

(五)建立“线人队伍”,扩大打击“私炮”线索收集面。各乡镇要建立“线人队伍”制度,将工作性质特殊且觉悟较高的村民(如放牛者、废品收购者等)组织起来,构建“线人队伍”,广泛收集打击“私炮”的线索,对于收集或者举报有功的“线人”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六)强化科技打击“私炮”的作用。加强“打非”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合浦县政府拨专项资金购买先进的MOLE(摩尔)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者一律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处理,做到“六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该拘留的拘留,够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对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七)加强检查,切断非法生产经营渠道。县、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生产经营的产销链条,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一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标签管理和产品流向台帐制度,堵塞非法产品进入零售网点的渠道。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窝点。三是在各交通要道设立固定或流动检查站,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盘查,堵塞非法运输的渠道。四是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深挖根源,从原材料供应来源、产品销售去向等环节全面追查,从严处罚各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教育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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