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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7日

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九府厅发〔2009〕93号
发布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为加强对九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放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中、高考当天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除夕夜燃放时间不限。

  二、禁放区域

  九江市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成区)内,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福利机构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长江大堤沿线、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周边50米范围内;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三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限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市政府统一规格式样,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在公园、广场、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周边或其它场地,举行大型“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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