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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9日

  3  修订成册阶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审定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修订成册后, 加盖公章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作为职业卫生专项审批认可的技术依据, 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作为修改和完善设计的依据。

  上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 其显著特点是规范化。既能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准确、科学、严谨的评价结论, 又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服务, 使新建项目从一开始就能为职工提供一个卫生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  体会

  4.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1996 年以来我市有81 个建设单位按《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规范”为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机构按照编制送审、专家评审、修订成册三个阶段实施, 使90 %的项目完善了初步设计, 使建成后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积累了经验。

  4.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中类比资料的选用, 应标明出处、时间、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尤其注明检测时生产条件, 要有可比性。如2001 年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类比资料是1995 年该项目一期验收时的检测报告, 而未对验收后日常检测报告进行调查分析, 不能说明卫生防护设施运行几年后是否有效, 对该项目选用相同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可行与否, 没有较强的说服力, 缺乏借鉴作用。

  4.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仅限于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来预测劳动条件的优劣, 忽视了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 的高低、时间长短和劳动强度大小之间相关关系的评价, 忽视了不良工作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忽视了工作相关疾病的评价, 更忽视了对管理、保健措施的评价。目前, 国际上最为关注的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评价。有鉴于此, 应该对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从评价内容、方法和评价报告编写有一个新的理解, 特别是预评价的技术更要吸收引进国内外其他专业先进、成熟的评价技术, 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水平。

  4.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中“补充建议”的章节在撰写上, 应注意陈述的清晰性。针对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分析透彻, 提出的建议要具有投资少、简便易行、防护效果改善明显的特点, 特别是对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意见要切中要害, 有良好可操作性, 指导建设单位完善管理机制。这一部分直接体现了职业卫生服务的价值所在。

  4.5  关于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目前, 我市作法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后, 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位评审专家。我们认为,此工作应借鉴准司法实践中“仲裁”的做法,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相关的专家库, 需要评审时, 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 以体现评审的公正性。

  4.6  注重宣传与监督并举。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卫生法律, 解答职业卫生方面的咨询, 建设单位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范,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接受预防性卫生监督。随着监督覆盖面的增加和执法力度加大, 自然推动预评价工作的发展。

  4.7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尽快修订《天津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列为收费项目, 制订具体收费标准, 以便规范技术服务部门的市场行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制度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自然推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前发展, 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应需不断努力创新, 继续探索新形势下的预评价工作程序, 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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