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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火灾、爆炸事故预防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3日

  油轮作为一种能源运输工具,在海上航行或锚泊过程中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全球共发生了28起比较严重的油轮火灾和爆炸事故,由于在海上无法及时获得外界的帮助,一旦处置不当,极容易造成船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还会造成严重的海上污染事故。因此,做好油轮火灾、爆炸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油轮火灾、爆炸案例看油轮火灾、爆炸事故特征

  《齐鲁晚报》报道,2007年4月18日早上,一艘前往天津某码头的舟山籍油轮“永顺油12”在行驶至成山角东南10海里处时,生活区突然起火。当时,海上风力5—6级,火势迅速蔓延,船舶生活舱和驾驶室迅速被大火吞没,船上14名船员在扑救无效后弃船乘救生艇逃离。另据中新社报道,2004年7月8日在广东佛山禅城区张槎沙口发电厂侧汾江河段海源油库码头,一艘装载四百五十吨燃油的油轮在卸油过程中发生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人民币。从这两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油轮火灾、爆炸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火势蔓延速度快,易形成立方体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油轮发生火灾时,火势会沿着室内的机器设备、走道、楼梯、出入口以及具有良好传导性能的钢板,迅速向四周和上下层扩散蔓延,使火势在短时间内扩展为大面积、多层次的立方体燃烧。此外,由于油轮承载、储存的化工原料、化工产品本身具有高度的易燃易爆性、易腐蚀性、有毒性,一旦发生火灾或者泄漏事故,就必然伴随着爆炸、复燃复爆,立体、大面积、多火点等形式的燃烧。同时,油轮火灾、爆炸性事故造成的污染还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污染受害人多为沿海国,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因此,油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但容易导致油轮以及油轮设备损坏,而且也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且易于产生国际纠纷。如前所述,油轮承载的化工以及自备燃料均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的特点。一旦泄漏或者排放到江河就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大气、水资源污染,并且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影响持久、治理难度大。而且由于油轮火灾、爆炸事故泄漏的污染物会随着水的流动性而四处溢流。因此在海面上的灾害性事故造成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进而十分有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3、灭火、排爆救援难度大,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油轮安全事故一般来说现场都很复杂,常伴随着燃烧爆炸,火势蔓延猛烈。如出现有毒气体时,会严重威胁到灭火救援人员的安全;出现的腐蚀性物质,会灼伤救援人员的皮肤和灭火救援器材等等这些都会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而且,一旦火势失去控制,必将烧毁许多精密仪器和船舶重要设施,使船舶的指挥中心丧失功能,人员也会因火势的威胁无路可逃,极易形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

  4、烟熏较大,有毒有害气体较多,危害性强,范围广。由于船舶供生活和工作使用的舱室内在装饰装修中其舱壁、甲板、天花板,多数采用胶合板、聚氯乙烯板,聚胺酯泡沫塑料、化学纤维等材料,室内家具、地毯、窗帘、床铺等也多为可燃材料制作,一旦发生火灾,能释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氯化氢等有害气体和烟雾,火灾荷载相当大。而且,因油轮火灾、爆炸性事故造成的污染可能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5、作战环境复杂,阵地进攻困难。船舶作为水上流动物,往往受一些自然条件的限制。火灾的扑救同样会在水面作战时,受到水流、风向、水深、潮汐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消防艇不能或者很难接近灾船,实施有效的救援。在灾船上,也因船舶起居处所的走廊、通道窄小,火灾发生后,大量物品会散落各处,使得本就狭小的通道更为狭窄。如果船舱的间隔板被烧塌、楼梯被烧毁而形成障碍的话,那么势必严重地阻碍了进攻的节奏,给进攻增加了难度。

  二、油轮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分析本文所提到的两个案例以及其他的案例并参考海事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结论,油轮发生火灾以及爆炸事故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

  1、油轮所承载货物的性质决定了油轮事故比较多。如前所述,很多油轮承载的都是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等。石油类液体和石油气,均能危害人类的健康,少量吸入可使人的反应和感觉迟钝,意识减弱而晕眩,大量吸入可伤及生命。在常温、常压下,该类货物表面的分子不断地脱离起表面而转变为气态,与其他液态物质一样,油类货物的挥发性受到温度和压力的影响,但不会因温度和压力变化自行从气态转变为液态,人们知道,水蒸气当温度降低或气压增加便很容易凝结成水滴,这在一般的自然环境中已成事实,而石油类油气则很难做到,在自然的环境中石油类油气不会凝结成液滴。油类货物和衍生的化工类物质的闪电低,易于燃烧而具有可燃性。该类液态货物挥发出的油气相对密度一般比空气略大,在气流的作用下油气具有扩散性,若在每秒10米的风速下,油气可迅速扩散,使远离货源区的空气中存在可燃石油气。同时,石油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静电荷,因此油类货物具有带电性。货物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如果油轮一旦发生火灾或者爆炸性事故借助于承载货物的可燃性、扩散性、膨胀性、不凝结性和毒性决定了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频繁发生,压力容器的爆炸,会产生破坏力极强的冲击波。

  2、设备破损引起爆炸泄漏以及油轮设备老化引发事故。任何设备、装置在生产运行中受生产条件影响及本身材质、性能限制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油轮也不例外,油轮作为海上的国土,运行一定时间后,就会进入多发事故期。特别是一些维护管理不到位,经常带病作业,一旦设备进入故障的多发期,事故将很难控制。2008年1月11日,在尼日利亚的哈科特港,一艘油轮发生爆炸后升起滚滚浓烟。据港口管理人员说,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油轮机舱设备老化出现故障引发了油轮大火。据笔者统计2002年以来世界各地发生的28起油轮火灾和爆炸事故中,有7起是由于船上设备老化引起的。目前从事我国港口间运输的油轮还有不少是老旧船,这些船舶设备陈旧、管理也不到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3、操作失误引发事故以及违章动火酿成事故。轮船驾驶技术复杂,参数多,自动化控制程度高,操作要求高,误操作也是引起火灾的一个原因。误操作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操作人员业务素质上的问题。应该继续加强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力度,进一步提高船岸各层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建议对油轮上工作的船员在每次换证时进行油轮安全与操作的考核,切实杜绝油轮操作性事故的发生。总结2002年以来发生的28起油轮火灾爆炸事故,因操作失误原因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主要有以下17种:违章指挥,动火审批不严;贸然动火酿成火灾;现场监护不力;现场措施不力等;违章明火,尤其是危险管系连通油舱点燃引爆;洗舱不净,管线泵间残油积聚,动火把关不严;可燃物未清理,看火不负责,焊割熔渣坠落引燃;电缆表面破损,电线电器老化过载,受潮短路;燃料油中混入一级危险品油;压力表接头脱落,高压油管断裂,燃滑油喷射到排烟管、增压器等高温热源部位;货泵断轴,密封填料过紧,干磨发热起火;货泵间溢油,通过隔舱壁轴封漏入机炉舱;高温热源处烘烤可燃物;锅炉操作不当燃烧不良,隔热层烧红及烟道积聚油垢燃烧,烟囱冒火星;危险物品混放,油棉纱着火;装油外溢入水,外部火源引燃回烧;擅离岗位或操作不当,厨房油锅起火等。

  4、习惯性违章引发事故以及电气设备选型不当引发事故。由于违章作业、防范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职工对操作系统的操作要求、物理化学特性,工艺流程研究不透彻;随意删改安全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的岗位培训;监管机制不力等都会引发事故。此外,电气设备选型不当也易引发事故。如电器线路如果未选用防爆型或者未经防爆处理,泄漏的可燃液体或者气体遇机械摩擦或者电气火花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油轮对灯具和其他电器设备选型基本要求是:油轮上使用的照明灯、工作灯等必须使用防油气型和防爆型,灯罩内外确保绝对气密;任何炉灶不得有明火露于空气中,必须使用封闭式炉灶;无线电收发报机在装卸货期间以及甲板上空油气浓时严禁使用;油轮上使用的对讲机、无线电话和手电筒必须是防油气型的;便携式私用电器不得在甲板上和存有油气的场所使用。

  5、静电积聚引发事故。油类物质和其他化学溶剂在管道和设备中流动会因磨擦而产生静电,在青岛港黄岛区的原油码头上,油船的泵油速度最高每小时可达7000吨,在这种速度下,会产生大量的静电。在油轮的其他作业中也不例外。有些作业能造成静电储集,达到一定程度就会突然放电,足以点着可燃的油气/空气混合气。油类电荷产生途径主要有三点:货油入舱,货油入舱必须通过管路系统,紧靠管道表面处易出现电荷分离,使得油液带静电;油水相混泵送或扰动,油水相混在泵送时会使水滴在油液中到处运动,直到入舱后,水滴才在重力的作用下沉积,这一过程易产生静电,水分是无法彻底从油类产品中消除的;油的飞溅或喷雾,如果油被溅起或喷出,也可会带上静电,产生的机理同前,所以,通过插入舱口的软管来装油,极易造成泼溅而产生静电危害。为保证静电储存类油类的运输安全,一般在油类产品中加入一种有效的防静电添加剂,使其改变为非静电储存类油类。油船与码头的静电连线如果没有静电自动报警功能,静电连线的连接可靠性没有保证,如果静电不能及时导出造成电荷积累,极易导致火花放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船岸间的导体管路和软管系统可能有大量电流通过,所以,在油船对接法兰处进行对接或拆除输油臂作业时,会介入突如其来的大量电流,从而构成非常大的电弧危险。在每一节软管的两个法兰之间具有金属连接部件的成套软管,也同样会发生类似的电弧。因此可在输油臂的一节软管内以及软管与岸上管系对接处插入绝缘法兰以起到阻断电流的作用。同时,整个输油管路必须保证与船接地,或与岸方接地。这样基本可确保无虞。

  6、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不完备,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有些油轮经营者和码头经营人法制意识差,擅自更改油轮的配套设施而不主动申报安全作业行政审批手续,致使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小油轮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有些油轮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和管理制度不到位,只要在未发生事故之前,多数的负责人都会表现出不以为然的态度,或者强调理由而不整改隐患,或者被动整改而不彻底。还有一些小油轮没有完善的消防组织,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问津,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或者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减少人员、资金投入,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导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法落实。

  三、油轮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十五”期间,虽然全国海事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水上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另一方面,公众安全与环保意识不断提高,要求越来越高,海事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此,要彻底预防油轮火灾、爆炸性事故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我国船舶安全航行和污染防治立法,健全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坚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正确处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与相关海洋环境法的共性和特性关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重点立法与一般立法结合起来,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 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而且加大对油轮事故的处罚力度可以很好的预防油轮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及海上安全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污染。针对操作性引发的油轮事故,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油轮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以及避免油轮火灾、爆炸事故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止油轮火灾、爆炸事故的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引发事故的船舶,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油轮诸多安全参数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油轮发生危险的系数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油轮安全操作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危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激发民众的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油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油轮事故的最有效的前提。

  3、要通过依法引导社会加快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船舶,促进船舶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由于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小、运能大、成本低、占地少、能耗低的优势,国家“十一五”期间也将加快发展水运,这就要求海事工作要进一步提高适应能力,尤其是有效监管和优质服务的硬件配套手段要进一步改善。海事部门承担着全国水上运输危险品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能。近年来,沿海危险品运输船舶发生多次搁浅,这些险情和事故说明风险正在不断积聚,必须引起各级海事部门足够重视,海事部门要主动承担起责任,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尽快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要从长期保护好水域环境出发,推动建立“防、治、赔”体系,以预防为主。因此,海事系统要统一思想,认清当前海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把力量凝聚到抓关系到海事事业发展的宏观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在完善体制和机制上下功夫,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用创新的思路开拓局面;狠抓落实,抓成效。要坚持把海事的发展和保障安全作为主题,把着眼点和用力点放在谋发展、保安全上。从事故发生的“前、中、后”来分析,以往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有的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有的事故损失是可以降低的。因此,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海事调查处理”,以及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是提高水上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如:2002年12月25日凌晨发生的“梧桐山”轮火灾事故、2004年11月16日发生的“辽海”轮火灾事故、2004年12月7日珠江口两艘外轮碰撞溢油事故和2005年4月4日发生在大连“阿提哥”大型油轮搁浅事故等都是在重视事中应急处理的同时,更多地依靠先进的监管手段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在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的调查处理上下足了功夫,在提高事前的预控能力和消除事后的影响能力上下足了功夫,抓前、抓深、抓实,落实重点水域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重点地区的问题重点解决,降低管理成本,因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根据我国加入的40多个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的国际公约和800多个规则、建议以及《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管理条例》等40多个国内法律法规,海事部门应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一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二要程序合法。各级海事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都要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作出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三要以人为本。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四要健全法治,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以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要完善法规体系,覆盖水上交通安全各项活动和要素环节,形成良好的法治基础。五要落实责任。要真正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把各项管理职能执行到位。

  5、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通过广播、宣传手册以及采取集中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油轮常识普及教育,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油轮火灾、爆炸预防常识,对船公司和码头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分层次、分岗位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全员安全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业主和员工的安全素质。此外,要举一反三,不断推进整治深入开展,要通过完善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其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能力。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和生产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事故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并加强技术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以上是在分析油轮存在的火灾、爆炸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治油轮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相关建议,对于海事部门深入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履行海事管理职责,切实实现“航星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管理目标,更好地保障青岛市港口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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