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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赵国菁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1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发展,2009年我国城市燃气普及率已达到91.41%,但由于设施老化、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等因素,燃气事故频发。根据华润燃气集团关于国内燃气事故的汇总资料,仅2010年11月1个月内,就收集到国内燃气事故报道73起,粗略统计死亡6人,伤94人。进入2011年以来,重大燃气事故仍屡发不断,2011年4月某市居民楼燃气爆燃事故,造成6死1伤;余悸未消,5月某市又发生了人行道下天然气管道爆炸,一声震天巨响,5条生命殒落,35人受伤躺进医院,11间门面、10余户居民家园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显而易见,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笔者有如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1 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者及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句话想来谁也不会觉得陌生,但为什么我们讲了这么多年,事故仍旧层出不穷?现在,国家也一再i令五申,要注意安全问题,那又为何不见明显改观?
        人、物与环境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其中人又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是唯一的一个主动因素,另两个因素也是其主动行为的受体,换言之,后两个因素引发的事故也一定是人为的后果。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行为,因此要想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人对安全的思想认识。这里所说的加强安全思想认识,不是指将口号挂在嘴头,而是让安全意识真真切切地深入到思想,扎根于内心。
        对于城市燃气管理者而言,除了要有安全工作关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以外,更应多一些以人为本的意识,真正从心里认为人命关天,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认真看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而不只是从个人工作业绩、政绩考核、头顶乌纱帽的角度来考虑。
        2011年3月,日本东部发生9级大地震引发东京电力公司所属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东电社长清水正孝在多次公开鞠躬道歉后,又于4月13日和东电主管身着蓝色工作服集体下跪道歉,而灾民的回应多为冷眼和怒斥,这一幕实在令人印象深刻。他们没有把一切归咎于千年一遇的大地震,而是认为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不起国民,所以才有真诚的道歉,这是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如果我们的燃气管理工作者能够把安全思想认识上升到这样的高度,那么安全状况的改善一定指日可待!
        许多燃气事故都源于燃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因此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表现为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表现为作业时不放松警惕、不麻痹大意、不存侥幸心理,以及一丝不苟地执行操作规程。燃气从业人员应时刻牢记,伤亡事故就在自己身边,稍有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就有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因此,认真对待安全问题就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工作,人既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入手点,又是安全管理的目的。管理者及从业者应保持应有的警惕,对待安全工作,就像对待达摩克利斯之剑,开展工作时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危机感、责任心,通过加强安全思想认识,倡导安全管理及作业行为,实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目标。
        2 建立、建全相关燃气法律
        除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指导人的行为以外,还应建立、建全相关燃气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具有较长燃气应用历史的国家基本都有燃气方面的相关法律,这也证明了燃气立法的必要性。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了《健康与安全法》、《燃气法》后,陆续又颁布了多部燃气行业相关标准,其中内容包括燃气设计、工程建设、运营安全、操作技术等各个方面法规标准,经过不断宣传贯彻,修订法律规范、完善技术标准,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体系;美国先后颁布《公用事业法》、《天然气法》及《天然气政策法》;日本政府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燃气事业法》,对日本燃气行业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不断进行修订。
        虽然我国已在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燃气制订的法律。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燃气在能源供应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此外,在全球呼吁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大力倡导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目标下,作为清洁能源的燃气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燃气立法势在必行,通过对燃气行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以立法的形式提高燃气安全的地位,才能够为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加强燃气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燃气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作为直接决定安全工作的成与败。加强燃气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会使安全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3.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
        燃气企事业单位须建立有效的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级分层明确人力及资源配置;提出量化安全目标以及具体执行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定期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另外,应急预案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易发生的自然灾害对燃气行业的影响考虑在内。常规制度与应急预案都须定期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与更新。
        3.2 员工培训工作制度化
        有些燃气事故是由于燃气从业人员处理不当造成的,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订不同的培训程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业务技能。除常规性的安全教育之外,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发各种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实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在英国,许多燃气公司都有一支专门的培训队伍,他们在专业领域内培训,对培训需求进行分析,设立培训程序,进行培训考试,颁发培训资格证书等,只有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资质的人员才可从业。日本燃气行业也自行制订了多种资格认证制度、资格复审制度,并定期对持证人进行法律、专业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与实践能力。
        3.3 建立硬件设施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燃气市政管网、用户燃气设备及用具数据库,及时跟踪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燃气管道陈旧、燃气设施落后、燃气具质量鱼龙混杂,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将所有问题都解决,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现在必须采取行动,工作再繁琐、再细碎也得做起来,不要把这种工作当作是一种短期行为,而要让它成为一项长期的日常活动。
        燃气单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防患于未然,放在提高不安全因素的识别能力与燃气事故的预见能力方面,做到防微杜渐,而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再亡羊补牢、被动地进行善后工作。燃气公司可以组织人力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彻底清查,建立信息数据库,对设施的特性、使用年限、当前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等信息一一记录在案,对那些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进行拆除、更新,对于问题较轻的设施,定期巡查、密切跟踪,并确立有效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另外,可由入户抄表员统计家庭燃气具及附属设施的信息,建立居民燃气具信息库,对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具的家庭,以及燃气具及附属设施需要更换的家庭负有通告义务,并给予关注。
        3.4 加强与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许多燃气事故缘于第三方破坏,如由于建筑、电力、通讯、道路以及桥梁等施工,还有违章占压管道现象,所以应建立并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并使这种沟通制度化、定期化、长期化,以有效减少或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3.5 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做到数据公开透明
        企业要建立自己的事故信息数据库,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不断改进工作。同时,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也可据此进行调整与更新。另外,事故信息要做到公开透明,每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处理结果都要在企业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布,使公众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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