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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影响因素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9日

    (四)普通混凝土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在一般情况下,砂、石的强度明显超过混凝土的强度。从混凝土破坏试验中可看出,破裂面主要出现在骨料与水泥石的粘结面上。当水泥石强度较低时,破坏也可能发生在水泥石本身。因此,混凝土的强度通常取决于水泥石强度及其骨料表面的粘结强度。决定这些强度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施工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是决定其强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水灰比大小直接影响混凝土强度,另外砂率、浆骨比、用水量、外加剂等也影响混凝土的各种性能。如果配合比不准确,将会造成强度不足等质量事故。造成混凝土配合比不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不根据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确定配合比。不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进行计算和试配确定配合比,不少施工企业随意套用经验配合比,这是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事故的最常见原因。
        (2)不按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施工质量控制差。常见的问题有用水量控制不严,水泥用量不足,砂、石料计量不准等,均可能造成混凝土配合比不准甚至错误,其结果会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或其他性能(如和易性、抗渗性、抗冻性等)下降。
    (五)粘土砖
    (1)砖的强度不足。砖的强度是砌体质量好坏的决定性因素。砖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造成房屋倒塌的实例比较普遍。在砖石结构设计规范中,砌体的抗压强度与砖的强度等级密切相关。在黑龙江、陕西、湖南等省多次发生过因砖的强度较低,导致砌体强度大幅度下降,造成房屋倒塌的事故。
        (2)尺寸形状问题。粘土砖有机制砖和手工砖两种,但目前使用的手工砖的尺寸偏差较大有的砖长甚至相差太多,这对砌体的承载力等将产生不利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断砖、碎砖使用不合理,也会造成墙体的开裂,甚至会引起建筑物的倒塌。
        (3)砖的体积稳定性问题。硅酸盐砖的体积稳定性较差,华南地区曾报道过,采用体积稳定性较差的砖,砌体会因体积不稳定而出现裂缝。
    (六)外加剂
    (1)混凝土中掺加的外加剂不当。混凝土外加剂按其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的外加剂、调节混凝土凝结硬化速度的外加剂、调节混凝土含气量的外加剂、改善混凝土耐久性的外加剂和提供特殊性能的外加剂。混凝土的种类、品种不同,其性能和作用也不同。其掺量不适宜,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因此,对混凝土外加剂的掺加,应特别注意种类和掺量两个方面。
        (2)砌筑砂浆掺用微沫剂问题。微沫剂是提高砌筑砂浆和易性的外加剂。其掺量大小直接影响砂浆的强度,掺量愈多,强度愈低。由于微沫剂掺量很少(占水泥质量),所以使用中应当严格控制,否则就可能造成砂浆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目前,有些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在水泥砂浆中掺入微沫剂后,不考虑规范中关于“砌体抗压强度应比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的规定;在水泥石灰砂浆中掺入微沫时,不按规范规定“石灰用量最多减少一半”,而是用很少的石灰,甚至完全不用石灰;还有的在水泥粘土砂浆中掺加微沫剂,违反了规范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的规定。以上这些均影响砌体质量。
    (七)防水、保温隔热及装饰材料
    (1)选用的沥青与油毡质量不良。如油毡柔性和韧性较差,将使卷材出现裂缝,导致渗漏;油毡纸胎没有浸透沥青,其耐久性较差,导致渗水;沥青标号太低、耐热度差而发生流淌等。
        (2)保温隔热材料质量问题。主要是质量密度、导热系数达不到设计要求;在运输保管中,保温隔热材料受潮,由于湿度加大,使材料的质量密度加大,一方面影响建筑功能,另一方面导致结构超载,影响结构的安全。
        (3)装饰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材料的质量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有石灰膏熟化不透,使抹灰层产生鼓泡;在水泥地面中因砂子太细、含泥量太大、级配不良、水泥强度等级太低等,很容易造成地面起灰;抹灰面未干即进行油漆作业,使漆膜起鼓或变色,抹灰面出现泛碱;涂刷漆料太稀,含重质颜料过多,涂漆附着力差,使漆面流坠;木装饰的材质差,含水率高,容易产生翘曲变形;玻璃不干净或有水波纹和气泡;壁纸花饰不对称,表面有花斑,色相不统一,花饰与纸边不平行等。
    (八)钢筋混凝土制品
    (1)制品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或尚未达到规定的强度就出厂。
    (2)钢筋出现错位。如焊接骨架产生变形,主筋发生移位,预埋钢筋错位等。
    (3)尺寸、形状、外观问题。尺寸偏差超过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构件超厚、超重;构件扭曲、翘曲、缺棱;混凝土出现蜂窝、孔洞、露筋,在预应力空心楼板中,由此而导致预应力值降低,影响钢丝与混凝土共同工作,降低了构件的承载能力,甚至引起楼板突然断塌。裂缝问题,混凝土制品出现裂缝,是最常见的一种质量问题,除影响构件的外观外,有相当多的裂缝可能影响构件的承载力和耐久性。
        (4)预埋铁件发生错位。这种质量问题将导致结构安装困难、连接节点不牢固等问题,严重影响结构的整体性。
    三、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
    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二)违反设计程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三)违反施工要求
       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四、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五、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二)建设监理水平不高
    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三)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
    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六、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二)条例细则不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三)执行不到位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七、结束语
    总之, 工程质量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 要进行彻底治理, 就必须针对各种原因,从不同角度制订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对策, 在高度的质量意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治理。相信通过建设、设计、施工、质检及科研等多方的通力协作, 工程质量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参考文献
    [1] 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 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3] 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4] 贺子龙.建筑事故成因及构成要件分析.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06,16:17-19
    [5] 杨祥生.如何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山西建材,2004,12: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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