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7日

【摘要】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分析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建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对企业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认识上有差异,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最终影响到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笔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从事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触到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理解和想法。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含义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该机构的职能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考核指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挂钩,不具体承担其它生产任务或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考核指标。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

2.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的最低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

3.1 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笔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隶属于工程部、项目管理部、施工生产部,或者是与质量、环保一起成立安质环保部、安全质量监督部。9月1日,笔者上网查看了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和几家省级知名建筑施工企业的网站主页,从[公司介绍]-[组织机构]栏目看,很难看到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达不到要求。
建质[2008]91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的要求,如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总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达不到最低要求;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人员配置也达不到最低要求。这几年来,建筑市场比较繁荣,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发展也快,人员配置的最低要求都达不到,更谈不上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