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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5日
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Et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Et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目前,我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家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处理作出批复后,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总体批复。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根据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批复后。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3种形式: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安全生产工作舆论监督也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又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防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起到了组织约束的监督保障作用。

  小结:本讲讲述了“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分析”的相关内容。要求重点学习: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伤亡事故分类等有关标准;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的制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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