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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5日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个: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能挽回事故的影响。

  (四)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阶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进行。

  目前,国家正在修改这两个法规,即将出台新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关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作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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