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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5日

  第七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一、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一)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 头部护具类

  (2) 呼吸护具类

  (3) 眼(面)护具类

  (4) 防护服类

  (5) 防护鞋类

  (6) 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从劳动卫生学角度,通常按防护部位分类。

  (1)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5)手部防护用品。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

  (7)躯干防护用品。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8)护肤用品。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

  (三)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

  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一)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I.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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