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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3日

 1.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调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Ⅰ、Ⅱ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Ⅲ、Ⅳ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区管委负责。

  1.2.2  明确职责,专群结合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灭火救援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要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整体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迅速有效进行扑救。各应急保障单位要为应急救援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充分发挥志愿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一些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积极检举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报告火警,积极配合参与火灾应急救援行动,服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2.3  加强协调,整合资源

  灭火救援应急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实施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1.4  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2个,建有消防大队1个,装备执勤消防车1台;全区还建有志愿消防队3个。2001年10月-2007年5月,全区共发生火灾69起,直接经济损失56.37万元。

  随着我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灭火救援的难度不断增加,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消防意识淡薄及消防投入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加剧了灭火救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火灾作斗争的任务日益繁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Ⅲ、Ⅳ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Ⅲ、Ⅳ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大通湖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管委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区计划财政局、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电力公司、南县石油公司、大通湖电信支局、区保险公司、区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负责人兼任。

  各镇、办事处相应成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对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对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应急委和益阳市消防支队报告;

  ●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扑火救援;

  ●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信息。

  2.3  区指挥部组成单位职责

  ●区公安分局:组织消防、治安、交警等警种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联合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做好火灾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大队: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区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区计划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火灾事故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

  ●区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工作。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区电力公司: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系统,保障电力供应。

  ●大通湖电信支局: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南县石油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区保险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区农业水利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气象信息。

  ●区人武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4  灭火救援专家组

  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并建立专家库。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3.1.2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都应当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区消防大队报警。

  3.1.3  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区消防大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向区管委和市消防支队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  预警

  3.2.1  接警。公安分局设立接警值班室,广泛宣传火灾报警电话“119”,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区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受警情况立即出警,并立即报告市消防支队。

  3.3  预警支持系统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实现无线、有线和计算机三级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加强全区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开展辖区情况的“六熟悉”活动,加强专业救援队的执勤战备教育,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一旦发生大火,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3.4.2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

  3.4.3  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其进行模拟实战联动演习。

  3.5  预警级别

  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程度、扑灭火灾所需动用的力量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由相应的指挥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级别的确定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等级系数越小,表示火灾危险性越大。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Ⅳ级: (1)客房数在50间(含)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含)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2)住院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医疗保健机构;(3)老人住宿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养老院;(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200张(不含)的学校;(5)住宿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托儿所、幼儿园;(6)县级党委、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电视台;(7)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8)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0)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1)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12)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Ⅲ级:(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不含)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3)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200-1000公斤(不含)或3-15立方米(不含)、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不含)的商店;(6)总储量在500吨(含)以上的棉库;(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8)重要的科研单位。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Ⅱ级:(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含)以上的其他粮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含)以上的木材堆场;(7)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含)或15立方米(含)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Ⅰ级出动往往是由Ⅱ级出动所生成。现场总指挥应根据出动后的下列情况及时启动Ⅰ级出动方案:(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市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3)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时;(4)接警时明知有大量人员被困和有大面积的燃烧范围以及有大量的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时。

  4.2  预案启动

  ●发生Ⅳ、Ⅲ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委报告。在处置Ⅳ、Ⅲ级火灾事故时,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和提请市应急委启动相关预案。

  ●发生Ⅰ、Ⅱ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委报告。在处置Ⅰ、Ⅱ级火灾事故时,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和提请市应急委启动相关预案。

  4.3  处置行动

  4.3.1  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镇、办事处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同时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需要邻近力量或特勤队伍处置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援助。

  4.3.2 处置指挥

  4.3.2.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总指挥长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总指挥,下设各工作小组:

  ●灭火战斗组:由区消防大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行动方案,组织火灾扑救。

  ●现场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组织干警根据灭火救援现场的需要,负责现场警戒,开展现场人员疏散救助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火场供水组:由区规划建设交通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供水保障;

  ●后勤保障组:由区计划财政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救援物资、经费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区人民医院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通信联络组:由大通湖电信支局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大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灾民安置组: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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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小组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和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4.3.2.2  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

  ●Ⅳ级火灾事故,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从邻近调集2-4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Ⅲ级火灾事故,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从邻近调集4-6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Ⅱ级火灾事故,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从邻近调集6-8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Ⅰ级火灾事故,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从邻近调集8台以上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夏季18∶00、冬季17∶00至次日凌晨6∶00发生的火灾,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按对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4.3.2.3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

  跨区域增援力量在灭火救援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现场总指挥的任务分配和调派。

  4.3.3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

  ●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

  ●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

  ●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

  ●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

  ●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

  ●疏散和保护物资;

  ●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

  ●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

  ●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4 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各参战力量要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分片(分区)负责、逐级指挥相结合,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处置以火灾为主的各种灾害事故中,要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斗行动原则。在处置火灾事故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了解灾情速度快,下达指挥决策快,调集力量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疏散救人快,采取上下合击、堵截包围、强攻近战、分片消灭的战术,控制和消灭火灾。

  ●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时,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科技支援,注重效率。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时,尽量运用高科技手段,充分发挥高科技产品在救灾行动中的作用。

  4.4  扩大应急

  当重大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除加大处置力度外,及时请求区应急委直至向市应急委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委、灭火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委、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通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无线、有线等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的领导,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作出安排。

  4.6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重点宣传重大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处置情况,消防指战员、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在重大火灾事故处置中的感人事迹以及为灾民献爱心等情况。

  ●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获得指挥灭火救援部指挥长的批准,方可进入采访。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部队灭火救援工作;

  ●重大火灾事故新闻稿件(含电视、报刊)必须真实、准确。新闻稿件涉及的起火时间、出动时间、投入警力、结束时间、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相关数据及内容必须经消防大队严格审核把关后,方可发稿。对于政治影响大、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大的火灾的报道,需经区党群部审核把关。

  4.7 应急结束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清点参战人员、装备,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结束战斗的命令,解除预案。迅速恢复正常的战备秩序。

  ●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 火案查处。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按照行政事故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触及刑律,提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2善后工作。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5.3 战评总结。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所有参战部队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编写《重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总结报告》。

  6.综合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全区实行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重大火灾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确保信息与通信保障,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6.2 队伍保障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和《益阳市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大力加强我区消防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大力发展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作为灭火救援的后备队伍,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器材和训练保障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区管委必须保障每年区消防大队用于购置装备的经费、执勤业务经费。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6.5 法制保障

  6.5.1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5.2  建立健全宣传、培训和联动演练机制。消防大队和电视台要把宣传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搞好消防知识普及培训,加强自防自救的宣传教育和辅导;司法局要把应急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区应急委要加强对专项应急工作指导,要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综合演习,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本预案适用灭火救援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英勇牺牲的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优抚优待条例》以及国家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本预案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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