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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31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始终贯穿于应对事故的事前、事发和事后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石油天然气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努力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3.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聊城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市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专业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途径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中沧”、“中济”、“临濮”、“聊泰”输油气管道及其在我区境内的门站。发生漏油、漏气情况较难控制的,以及发生管道燃烧、爆炸,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将事故分为特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

  1.5.1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1.5.2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事故;

  (1)一次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危及首长、外宾或知名人士,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政治影响较大的事故。

  1.5.3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事故:

  (1)一次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指挥部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重点办主任和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的职责是:

  (1)负责掌握处置事件的全面情况;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公安干警、武警、工程抢险等有关人员协调行动;

  (3)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处置紧急情况;

  (4)组织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管输企业对受到事故影响的群众进行临时安置;

  (5)控制漏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消除危害。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区重点办、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消防大队、区电力办、通讯部门和管输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

  (1)区重点办、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管输企业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安全疏散周围地区的群众;制定救援和现场抢险方案,对现场反馈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组织开展现场事故救护和抢险工作。

  (2)区安监局会同区重点办、区公安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疗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有效的医疗救护。

  (4)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管输企业会同保险机构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的善后处理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确保预案启动后资金及时到位。

  (6)区交通局、区电力办及各通讯部门负责事故处置的道路畅通,提供必要的供电、通讯条件,根据需要进行局部断电和局部供电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重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重点办分管领导担任。作为重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

  (2)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决定采取有关紧急控制措施。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受应急指挥部委托接受媒体的采访。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2.4.1现场处置组。由区重点办牵头,制定救援和抢险处置方案。对现场反馈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组织开展现场救护、抢险、救援以及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抓捕涉案违法犯罪分子。

  2.4.2抢险救灾组。由管输企业和消防大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对发生的火灾进行及时扑救,并迅速开展抢险救援,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开通“绿色通道”,组织救护车辆和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开展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

  2.4.4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周围地区的群众进行安全疏散,加强对火、电、灯、通讯器材的管制,保护在现场的党政领导人身安全,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确保方案启动后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装备器材的供应,参战人员的生活给养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2.4.6善后工作组。由区重点办负责,民政、劳动保障部门、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管输企业及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救援结束后由区重点办、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事故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应急指挥部。

  3.预警和报告机制

  3.1事故预警

  区重点办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监管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信息,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并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分管区长、区应急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

  3.2事故报告

  3.2.1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区重点办、区安监局、公安机关报告,重点办、安监局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核查、落实、控制现场,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重点办、安监局应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3.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重点办、安监局、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做好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查明事故发生原因,防止其它问题发生。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发生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按照上级部署,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应急指挥部随时保持与各相关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领导、组织、协调处置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事态进展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4.2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后,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立即向区重点办、安监局报告,重点办、安监局应急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应急措施,按照市应及指挥部应急处理工作意见,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安排部署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抢险救护、调查侦破、现场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4.3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接报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抢险救护,调查侦破,现场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开通与市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4应急救援

  4.4.1转移、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公安和消防部门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安全转移受害人员;卫生部门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最大限度的降低死亡率、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4.2及时消除潜在险情。对发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抢险、全力控制、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对发生在居民区周围的事故要指导、组织附近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必要时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划分警戒,迅速清理警戒区无关人员。

  4.4.3强化救援保障。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征用的物品需要进行事后赔偿)

  4.5扩大应急

  发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巨大或具有重大政治影响,超出当地政府控制能力的,采用一般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同时,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支持。实施扩大应急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应急指挥部并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结束。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人力、物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管输企业和各保险机构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3调查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管道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做出书面报告。

  5.4信息发布和通报

  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在事故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5.5总结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

  6.应急准备

  6.1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

  区重点办应当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监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6.2建立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是由公安、管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组成。根据事故情况,由驻聊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各管输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抢险队伍。

  6.3加强宣传教育

  区重点办、管输企业及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发放手册及警示教育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6.4开展应急演练

  区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单位及各管输企业进行演练,以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应急的综合能力。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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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构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信息保障网络,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7.2医疗保障

  重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7.3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特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8.附则

  8.1奖励与处罚

  8.1.1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8.1.2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特大管道事故隐瞒、谎报的;

  (2)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3)违抗区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或消极应急任务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特大管道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5)贪污、挪用、盗窃重特大管道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6)对重特大管道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8.2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在重特大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由区石油天然气重特大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8.3本预案由区重点办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通讯联络方式: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  110

  区政府值班电话:0635-8413315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0635-8413409

  区重点办电话:0635-8413292

  10.附录

  10.1东昌府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10.2东昌府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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