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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0月19日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

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

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

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

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

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

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

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

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适用范围

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工务部及特种设备归口使用部门

四: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

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工务部为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包括:食堂、家具厂样品摸具(货梯)、叉车归口使用部门、

工务锅炉房(锅炉)、家具机修(起重设备)、行政小车班(机动车)、

浸渍车间(压力容器)、地板面板车间(起重设备)、家具餐椅线(货

梯)、空压机及压力管道由工务部统一开、关机及统一管理。

五、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六、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成立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在工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

导下,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所辖各工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

项工作的落实,配合工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指

挥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的

落实,组建本部门应急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等。

2、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安全委员会主席任组长,主管特种设备的部门经理和人

事行政部经理分别任副组长,负责本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

大事项决策和具体指导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长主持特种

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工作,负责向地方政府有关领导

上报事故信息。副组长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

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不断完善动态监控和预防机制,一旦发生特

种设备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安全委员会汇报、负责应

急救援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

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安排并保障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

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七、部门预警机制

1、工务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

检查。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

记录

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加载和卸载要求缓慢平稳,运行期

间要保持载荷相对平稳,压力容器处于工作状况时严禁拆卸压紧螺

栓。

3、工务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

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

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

用。

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各部门对再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

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

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

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及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及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八、特种设备应急措施

1、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1 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

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

“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

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2 锅炉爆管事故。

1.2.1 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致扩大时,可短时

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锅炉启动后再停炉。

1.2.2 严重爆管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

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2、 铲车事故应急措施

2.1 铲车举升货物到高空后如发生不能放下故障后,司机必须选择安

全地点停车,并加强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此危险区,在短时间内故障

处理不好,应用隔离带将铲斗隔离。

2.2 如需到铲斗下方处理故障,应用支架将铲斗架好,人员才能进入

铲斗下方进行检修。

3、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3.1 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闸时,为最大

限度降低损失,配电间的当班人员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3.2 检查出是高压断路器或低压总屏,其中一项跳闸时,应检查出跳

闸的原因,在未找出原因前部不得合闸,必要时报告供电部门,请求

帮助。

3.3 检查出是分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路断路器上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示。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4、 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措施。

4.1 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

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

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

4.2 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

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

等电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5、起重设备应急措施

5.1 电动葫芦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操作人

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故

障处理完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5.2 起重机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复升降

动作,同时开动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

九、应急响应

1、部门引导职工全员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职工发现安全

隐患和事故时,个人能够采取措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逐

级上报;

2、 安保部及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其成员必须

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应急行动;

3、 在本部门不能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条件下,部门必须立即把安

全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进入企业应急响应程序。

4、应急领导小组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与后

果评估工作。部门在特大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要

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

保社会稳定。

5、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成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

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

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应急保障

l、 安保部对工厂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消防、安全防范等设备、器材要

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器材配置合理有效。

2、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部门内部应急队伍的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

提高部门内部应急队伍的素质。

十一、责任追究

对发生特大事故(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处

理,对触犯法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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