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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城东方新城路段“10.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7日

2021年10月30日18时11分许,武平县平川街道“东方新城”与“梁野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货车与摩托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总工会、渣土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聘请有资质单位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

1.闽F58629号红岩牌重型货车,车辆型号:CQ3255HMG384B,所有权人刘兴元,出厂日期:2014年05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6月17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等,于2020年7月挂靠在武平洁城精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经查,该车2018年至今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事发时无交通事故记录。

聘请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车辆检验意见书》(龙岩志翔检测[2021]车技检字第914号)记录检验意见:①外部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性能均有效。②喇叭装置性能有效。③转向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④整车制动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闽FWQ324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为兰九妹,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3日。在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经查,该车2018年至今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完毕。事发时无交通事故记录。

聘请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车辆检验意见书》(龙岩志翔检测[2021]车技检字第913号)记录检验意见:①前后部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性能均有效。②喇叭装置性能有效。③转向性能有效。④整车制动性能有效。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

1.刘兴元,男,汉族,1975年06月09日生,身份证号:352625197506090415,住武平县城厢乡南通村晓楼村139号,系闽F58629号重型货车驾驶员,任洁城公司车队长,持准驾车型为B2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为B2证实习期。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刘兴元2018年至2021年共有一般违法行为8条,无记满12分记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0起,无记满12分记录。事发时,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2.兰九妹,女,汉族,1976年06月08日生,身份证号:352625197606082527,住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王屋坪巷4号,系闽FWQ324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持准驾车型为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6月21日,在本事故中死亡。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兰九妹事发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概况。武平洁城精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1QAC76N, 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钟福荣。经营范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2020年8月2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24300034。公司现有车辆35台。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情况

①钟福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②黄卫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③朱德斌,安全员,协助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事故道路交通情况

事故发生于武平县平川街道“东方新城”与“梁野大道”十字交叉路口,东往武平县城七坊桥方向,南往七坊路方向,西往平川首府方向,北往“梁野大道”方向。该路段未设置红绿灯。

东侧路口路宽15.5米,沥青路面,机非混合道,东侧路口有车道分割线,道路中间车道为左转和直行车道,右侧车道为右转车道,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其他查明的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30日17点20分许,刘兴元驾驶的闽F58629号重型货车在“美地嘉园”工地装满弃土,运至武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前面的弃土场堆放。在弃土场倒完弃土后,驾车由东环路经“东方新城”返回“美地嘉园”工地,18时11分许,行至“东方新城”与“梁野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此时重型货车在道路中间车道行驶,车辆右前方(同车道)有兰九妹驾驶的摩托车正在直行行驶。随后,重型货车从摩托车左侧超越,开始右转弯往“梁野大道”行驶,此时重型货车右侧中部将兰九妹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倒地,发生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接警后出警处置,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马上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组织施救事故车辆工作,恢复交通。后询问了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收集了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聘请了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车辆、驾驶人血样等进行司法检测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范要求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2)。

(三)其他查明的情况

1.刘兴元为洁城公司车队车队长,负责车队调度、安全管理等工作,未严格落实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行车意识淡薄。

2.朱德斌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黄卫华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就公司渣土车的实际提出针对性安全行车措施,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钟福荣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黄卫华未正确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朱德斌未严格落实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刘兴元未严格落实车队长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

5.武平洁城精运渣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渣土车运输行径路线无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未见将危险或重点路段路况告知给驾驶员的记录。武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签到姓名笔迹不一致,存在代签现象,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亡人员:兰九妹,女,汉族,1976年06月08日生,身份证号:352625197606082527,住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王屋坪巷4号,系闽FWQ324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兴元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复杂路口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转弯时对车辆右侧的交通情况观察估计不足,未按标明的车道行进,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刘兴元未严格落实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行车意识淡薄。

2.朱德斌,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黄卫华,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就公司渣土车的实际提出针对性安全行车措施,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钟福荣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黄卫华未正确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朱德斌未严格落实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刘兴元未严格落实车队长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

5.武平洁城精运渣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对渣土车运输行径路线无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未见将危险或重点路段(含事发路口)路况告知驾驶员的记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签到姓名笔迹不一致,存在代签现象。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刘兴元,事发重型货车驾驶员,并任公司车队长。夜间驾驶重型货车,行经交通复杂路口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转弯时对车辆右侧的交通情况观察估计不足且未按标明的车道行进,碰撞右前方同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致兰九妹死亡;未严格履行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刘兴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刘兴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朱德斌,公司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如实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洁城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3.黄卫华,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就公司渣土车的实际提出针对性安全行车措施,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洁城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4.钟福荣,洁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黄卫华未正确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朱德斌未严格落实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刘兴元未严格落实车队长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洁城公司作为渣土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记录,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签到姓名笔迹不一致,存在代签现象,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洁城公司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各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一)驾驶员要加强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提升安全行车意识,在交通复杂路口路段严格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转弯时对两侧的交通情况要充分观察,并按标明的车道行进。

(二)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细处,扎实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特别要对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速驾驶、超限驾驶、不按道驾驶等易发生事故的突出问题作专门部署安排。不断完善安全行车手册,针对渣土车运营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建立安全行车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鼓励货运企业货车安装右侧盲区预警系统。

(三)县交通运输局、渣土办等单位和部门要严格督促客货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认真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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