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
经研究,同意《龙岩市新罗区北城“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报告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落实处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安办。
附件:龙岩市新罗区北城“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龙岩市新罗区北城“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28日12时47分许,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石埠铁路桥北侧,车牌号为闽F92926重型自卸货车由南龙铁路石埠隧道施工现场经施工便道进入北二环路时,先碰刮C-05无牌电动三轮车,后倾压行经该路段的车牌号为闽FR5361的小轿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游锋,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坑柄矿区路42号42幢104,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50800054187,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4月20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本事故中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连志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身份证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登高东路606号,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00020038,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本事故中闽FR536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邱大妹,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身份证地址:长汀县涂坊镇中华村曹田上15号,本事故中C-05型绿色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经调查,游锋、连志斌持有的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邱大妹无准驾记录,3名驾驶人均无酒后驾驶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系红岩牌CQ3254SMG324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610G188698,车辆识别代号:LZFF25M41AD013331,核定载质量:12810千克,货箱登记长度:5.20米(实际5.75米),货箱登记高度:1.25米(实际1.77米)。车主:黄青松,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坑炳矿区路50号,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出厂日期:2010年8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9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额50万元)。
闽FR5361号车,系东风日产牌EQ7351AC型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85840,车辆识别代号:LGBF1HE068R112123,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登高东路606号的苏雪英(系连志斌母亲),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
电动三轮车,系江苏常州市常力车辆厂制造的C-05型电动三轮车,整车型号:16020219,电动机型号:1604033595,车主:邱大妹,出厂日期:2016年2月,未注册登记,无牌,无保险,经鉴定,该车属机动车。
(三)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行情况
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系黄青松和游锋于2015年7月份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的二手车,各占50%的股份。用于南龙铁路石埠隧道建设项目运输弃土。车辆挂靠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每年挂靠费1500元,2015年底与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2016年全年的挂靠手续。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使用均由游锋负责。
(四)事故道路情况
南龙铁路NLZQ-8标项目3分部施工便道与新罗区北二环交叉路口路段(以下称施工便道)。施工便道,路宽4.90米,从隧道工地至施工便道终点全长约600米,大部分路面为沙土路面,路面破损严重凹凸不平,多处积水,便道内未设置警告标志,未施划标线,未见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事发路段坡道长28米,坡度11°的陡坡,出口处的北二环路设有限高铁架,该限高铁架导致施工便道内驶出的大型车辆不能直接顺利右转驶入北二环路。北二环路为交通繁忙的城郊道路,干燥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设有花圃隔离带,路右(以北城石埠灯控往人民路方向定位,下文同)路宽11.10米,路面施划白色分道线,道路两侧施划白色路边缘实线。
(五)相关涉及单位、业主工作情况
1.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德明,是南平至龙岩线扩能改造工程NLZQ-Ⅷ标段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013年11月,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南平至龙岩线扩能改造工程NLZQ-Ⅷ标段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并与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2.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和,是南平至龙岩线扩能改造工程NLZQ-Ⅷ标段铁路建设项目的总承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需要成立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龙铁路NLZQ-8标项目部。2016年9月19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龙铁路NLZQ-8标项目部与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石埠隧道所有施工工序”承包给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3.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和,是南平至龙岩线扩能改造工程NLZQ-Ⅷ标段铁路建设项目石埠隧道的具体施工单位。2015年5月3日,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林童魁在南龙铁路8标项目代表该公司履行以下职权:“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管理项目、进行结算、领取各种款项、将上述职权转委托”。林童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石埠隧道施工队,2015年9月7日,石埠隧道施工队与郑茂生签订了出渣班承包协议书,将石埠隧道洞内出渣劳务承包给郑茂生,规定每月按进度方量计价一次。郑茂生把石埠隧道洞内出渣劳务交给黄青松、游锋,黄青松、游锋两人共同出资购车出渣。2016年3月份郑茂生去世后,游锋(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股东兼驾驶员)直接与石埠隧道施工队发生劳务关系、结算工资。
4.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宏,主营普货物流运输,承接部分车辆挂靠业务。2015年12月,车主黄青松委托游锋就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车辆挂靠在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每年挂靠费用1500元。车辆营运证办妥后,游锋与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2016年全年的挂靠手续。
5. 龙岩市凤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4135246T,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法人代表赵银凤。
6.龙岩市章翊汽车修理厂
该修理厂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黄增华,主营货车维修业务。2016年1月,该修理厂与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维修保养合同,负责该货车的二级维护和日常的检修。2016年3月4日和2016年6月2日,该货车分别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二级维护保养。
(六)车辆鉴定
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2016]鉴字第A294号、A305号、A306号车辆鉴定报告书证实:
(1)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2)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检查后一桥、后二桥的制动摩擦片与制动鼓贴合摩擦均被泥沙水覆盖,拆检第二后桥左后制动鼓检查:制动摩擦片及制动鼓被泥沙水全面覆盖,在行驶制动中易造成制动效能及制动稳定性下降)。
(3)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统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4)闽FR5361号小型轿车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5)闽FR5361号小型轿车灯光系统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6)无牌电动三轮车的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7)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无牌电动三轮车为轻便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
(七)法医学鉴定
经闽西司法鉴定所〔2016〕病鉴字第152号、153、15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炯大、吴笑容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吴丽荣系因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八)相关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材料、当事人及旁证陈述材料及调查取得的其他材料证据等可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发时,游锋驾驶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渣土,从南龙铁路石埠隧道施工工地出发,沿破损严重、多处积水且凹凸不平的施工便道,行经坡度为11°的陡坡路段时车辆失控,采取制动失效后急打方向,车辆侧翻至龙岩市新罗区北二环路。
3.事发时,邱大妹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由新罗区石埠灯控沿北二环路人民路方向行驶。
4.事发时,连志斌驾驶闽FR5361号轿车(车内乘员张炯大、吴丽荣、吴笑容、吴笑利)由新罗区石埠灯控沿北二环路人民路方向行驶。
5.事故现场,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身压在闽FR5361号轿车车顶,前者所装载的渣土散落在路面。无牌电动三轮车左侧车身着地倒于闽F92926号重型货车尾部处,车上有渣土散落。
6.现场勘验后,经办民警将闽F92926号重型货车因交通事故散落在路面的渣土重新装车,在民警的见证下过磅,经欣源欣车场过磅:交通肇事前,闽F92926号重型货车所装载的渣土质量为34390千克(该车核定载质量:12810千克),超过核定质量21580千克。
7.经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邱大妹(身份证地址:长汀县涂坊镇中华村曹田上15号)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
8.机动车维修保养期限合同书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证实,闽F92926号重型货车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下次维护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9.证人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证实:施工便道系因赣龙铁路扩能工程项目用地需要,征用原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石埠村民房及农业用地建成,供工程施工车辆通行使用,目前作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南龙铁路NLZQ-8标项目施工车辆通行道路。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8日12时47分许,游锋驾驶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龙铁路施工项目工程渣土(超过核定质量21580千克),从施工隧道工地出发,沿路面破损严重、多处积水且坡度为11°的施工便道往北二环路行驶,因车辆超载下陡坡、且制动性能下降,在临近驶入北二环路时车辆失控,驾驶员游锋驾车为避让从石埠灯控往人民路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的由邱大妹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三轮车而向左急打方向,在碰刮该无牌电动三轮车后重型货车失去重心侧翻,导致车体倾压由连志斌驾驶的与无牌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闽FR5361号轿车(车内乘员张炯大、吴丽荣、吴笑容、吴笑利),造成上述三车驾驶人游锋、邱大妹、连志斌受伤,闽FR5361号轿车内乘员张炯大、吴丽荣、吴笑容当场死亡、吴笑利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8月28日12时48分,新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龙岩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事故报告后,立即指派值班民警、北城派出所等警力迅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代市长和公安局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施救被困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市、区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公安、安监、交警、消防、卫计、北城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当日15时左右,被困人员被相继救出,其中3人已经死亡。15时20分,死亡人员送至龙岩市殡仪馆,伤者送医院治疗,事故路段交通恢复。
经了解,死者张炯大、吴丽荣、吴笑容的家属已与事故责任方达成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金。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
死亡3人,受伤3人(死伤者名单附后)。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游锋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且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21580千克,致车辆行经施工便道下陡坡路段时车辆失控,酿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石埠铁路隧道施工便道未经审批和正规设计,且未经安全论证,路面破损严重、凹凸不平、狭长而陡峭(坡度为11°),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 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石埠隧道施工队)违规将渣土运输业务承包给未有渣土运输资质的个人,且未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
3. 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职不到位。
(1)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交巡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二)车辆擅自改型、改装的”等工作。经查,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对事故车闽F92926采用虚假手段进行车辆年检不按规定查验。2015年11月,事故车闽F92926进行车辆年检时因车厢进行了改装,栏板进行了加高(登记高度1.25米,实际高度1.77米),长度进行了加长(登记长度5.20米,实际长度5.75米),无法通过车辆检测。闽F92926车主通过中间人的方式,未将车辆开至车辆检测点,采用其他相似车辆进行代检的方式进行车辆年检。龙岩市交警支队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中心相关人员因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款,对上传到监控中心的存在造假的车辆检测图片信息不按规定查验,导致事故车闽F92926在车厢进行了改装并未实际上检测线的情况下通过车辆年检。
②日常执法工作中未发现事故车闽F92926车厢改装,未认真履职。经查,2015年7月至事故发生,事故车闽F92926的车厢一直存在改装的行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事故车闽F92926四次被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查处,仅以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均未发现事故车闽F92926车厢进行了改装,未认真履职。
(2)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龙政综〔2012〕219号)和《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龙政办〔2011〕149号)的规定,市执法局直属二大队负责废弃土、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理方面违章行为的制止和查处。《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文件规定,市执法局“按照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废土,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滴、撒、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对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和处罚”。经查,龙岩市执法局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经查阅,市执法局直属二大队2014年度以来查处的涉及铁路工程项目从事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车辆,均以污染道路等理由进行了处罚,并未按职责检查其是否经核准运输工程渣土,未认真履职。
(3)龙岩市铁办
根据《关于龙岩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岩编办〔2008〕14号)规定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履行铁路建设的协调、管理职能,参与铁路建设期间全过程的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开展铁路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协调铁路施工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规定,市铁路建设部门“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落实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查,龙岩市铁办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下:
未按照《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未认真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履职不到位。(南龙铁路石埠遂道出口工程自2015年开工建设以来直至事故发生都未办理渣土运输相关手续)
(4)龙岩市渣土办
《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规定,龙岩市渣土办主要职责有:负责中心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废土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监督管理;审查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发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卡;牵头市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职责。《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市渣土办自2013年11月组建以来,未监督市铁办按照《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认真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
(5)龙岩市凤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龙岩市凤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检测过程中,以其他相似车辆代替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游锋,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生, 非中共党员,本事故中闽F9292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016年8月28日12时47分许,其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且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21580千克,致车辆行经施工便道下陡坡路段时车辆失控,酿成事故发生,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杨铁凌,男,1964年8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工作。因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款,对上传到监控中心的存在造假的车辆检测图片信息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导致事故车闽F92926在车厢进行了改装并未实际上检测线的情况下通过车辆年检。2016年9月14日,龙岩市直机关纪工委因杨铁凌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等违纪行为,给予杨铁凌开除党籍处分,已移送司法机关。建议不再予以处理。
3. 梁振文,男,1963年9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大队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中心负责人。因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款,对上传到监控中心的存在造假的车辆检测图片信息不按规定履行车辆查验监督审核,导致事故车闽F92926在车厢进行了改装并未实际上检测线的情况下通过车辆年检。2016年9月7日,龙岩市直机关纪工委因梁振文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等违纪行为,给予梁振文开除党籍处分,已移送司法机关。建议不再予以处理。
4. 邱锦昌,男,1960年6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副调研员(2010年10月起任龙岩市公安局副调研员,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安排到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大队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中心民警岗位)。因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款,对上传到监控中心的存在造假的车辆检测图片信息不按规定履行车辆查验监督审核,导致事故车闽F92926在车厢进行了改装并未实际上检测线的情况下通过车辆年检。现因其还涉嫌经济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建议待调查终结后并案处理。
(二)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人员
1.李新军,男,1967年2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事故车闽F92926从2015年7月至事故发生一直存在栏板加高的行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四次被四中队查处,都未发现事故车闽F92926车厢进行了改装。李新军作为四中队中队长对四中队未认真履职发现闽F92926车厢存在改装行为,未按规定对闽F92926进行查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吴健文,男,1985年9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2016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21日,三次查处闽F92926时,均仅以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认真履职发现闽F92926车厢存在改装行为。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黄丹宇,男,1971年8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2016年5月25日,在查处闽F92926时仅以机车机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认真履职发现闽F92926车厢存在改装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黄进堂,男,1983年1月生,中共党员,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14年度以来黄进堂带领二中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仅对在龙岩规划区内从事铁路建设项目渣土运输企业的渣土车,是否污染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均未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进行查处,未认真履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蓝文,男,1973年10月生,非中共党员,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助理,2013年3月至今分管二中队。对二中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未认真履职,未按《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规定,对从事铁路工程项目渣土运输企业的渣土车未经核准擅自运输渣土进行查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三)建议对有关单位及企业处理意见
1.龙岩市铁办未按照《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未认真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建议责令市铁办严格落实《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龙岩市渣土办办公人员系各部门每隔一段时间抽调人员组成,自2013年11月组建以来,未监督市铁办按照《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未认真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建议责令市渣土办根据职责开展自查,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协议条款督促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工作全覆盖,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岩市铁办约谈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三明指挥部,明确下步安全生产要求。
4.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延伸,未能按协议条款将施工中安全设施配置、施工人员行为及现场安全状况等情况纳入全程监管,致使渣土运输途中疏于监管,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龙岩市铁办约谈南龙铁路NLZQ-Ⅷ标段项目监理部,明确下步安全生产要求。
5.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龙铁路NLZQ-Ⅷ标项目总承,未能按协议条款规定,了解掌握分包方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石埠隧道施工队)违规将渣土转包给个人情况,对参与南龙铁路NLZQ-Ⅷ标项目的人员、设备底数不清楚,对施工中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漏洞,对本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龙岩市铁办约谈中铁一局南龙铁路NLZQ-Ⅷ标项目部,明确下步安全生产要求。
6.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石埠隧道施工队),作为南龙铁路NLZQ-Ⅷ标项目石埠隧道劳务分包方,应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上,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将渣土运输承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将参与项目工程的人员、设备纳入日常管理教育范畴,落实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石埠隧道施工队)违规将渣土运输承包给个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教育严重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龙岩市凤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2016年11月13日对闽F92926号重型货车安全检测过程中,以其他相似车辆代替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建议由龙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8.龙岩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闽F92926的挂靠单位,未能按照协议条款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教育管理,督促挂靠车辆按许可范围安全运营。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教严重缺失,对闽F92926货车未经核准承揽渣土运输工程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龙岩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石埠铁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便道进行重新设计,优化道路坡度、水泥硬化、铺埋水管增加出路口右转弯道路空间等,并完善配套交通标志标识。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前禁止施工车辆通行。
2.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其所属企业及承包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有关内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在财政资金配置、招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作出综合评定考量。
4.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渣土车的运行监管,要迅速部署开展渣土车、水泥搅拌车等工程车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现场和非现场查处力度,提高业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意识,确保渣土车辆安全运行。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五类十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车辆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其依照标准把好检测关。
龙岩市人民政府“8•28”事故调查组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