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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3日

2019年10月4日中午12时25分许,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G235线由尤溪县城关镇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行驶,行至1487km+630m连续转弯路段时,跨越路中单实线在对向车道内行驶,在对向车道内与张德芳驾驶的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谢仙玉及该车乘员卓昌友、卓晨思3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迅速采取强力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国庆期间路面管控,坚决遏制事故高发势头,全力确保安全畅通。三明市委书记林兴禄、市长余红胜立即指示尤溪县妥善处置,同时全市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节日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政府成立了由尤溪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集体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

(1)闽GSK9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五菱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谢仙玉,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使用性质为私用,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核载人员5人、实载3人(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和关系见附件2),车厢装载零散货物,未超载。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

经检测鉴定,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2)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解放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该车实际系正茂砂场投资人王正茂和张德芳共有),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车核载人员2人、实载1人,事发时该车为空车,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

经检测鉴定,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2.肇事驾驶员情况

(1)谢仙玉,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联合镇联南村南山4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43135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12日,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系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张德芳,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西滨镇坂兜村大湖4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165352,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5月24日,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未发现有超速违法行为,无交通肇事记录,系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未受伤。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二)事故单位情况

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48LRE3T,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正茂。砂场名下有5部货车,货车股东是王正茂、张德芳、王正钦、张道周等4人。其中事故车辆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投资人王正茂和肇事驾驶人张德芳共有,平时由张德芳经营管理。该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名下货车驾驶员行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仅口头告诫。

(三)事故路段道路和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尤溪县国道G235线1487km+630m路段(尤溪县梅仙镇境内),道路呈东北往西南走向,东北通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西南通往城关镇方向,道路西北侧靠山体、东南侧邻河,呈“S”弯线型,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无障碍,路中施划有中心单实线,两侧施划车行道边缘线,西北侧车行道宽4.4 m、路肩宽1.5m,东南侧车行道宽4.0 m、路肩宽1.1m,路外临水路段设水泥防撞墙,现场路段设限速60Km/h禁令标志和T型路口指路标志;经测量,该路段视距为210.9米;该路段前后500m范围内近5年来仅发生交通事故1起(经了解,该起事故系驾驶员自杀所致),死亡1人,无人员受伤;无其他未亡人交通事故。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核定该路段不属危险路段。

在尤溪县梅仙镇大排至坪寨设有移动测速点,事故路段无固定视频监控设施。经调查,10月4日尤溪县交警大队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77起,其中超速6起,已依法处理。根据警力部署安排,国庆期间勤务重点在景区,未在该路段进行移动测速。事发后,尤溪县公安交警部门全员上岗,并针对事故特点,增加事故路段勤务安排和增设警示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事故当天天气晴,路面干燥。

(四)肇事现场情况

闽GSK9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甲车)车头朝西滨镇方向停于西北侧车道(整车在对向车道),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乙车)车头朝城关镇方向停于西北侧车道(整车在己方车道)。甲车车头严重凹陷变形,乙车车头前部下方受损。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4日中午12时25分许,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G235线由尤溪县城关镇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行驶,行至1487km+630m连续转弯路段时(尤溪县梅仙镇境内),跨越路中单实线在对向车道内行驶,与张德芳驾驶的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仙玉、卓昌友、卓晨思等3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4日12时26分许,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德芳电话报警称,尤溪县大排高速出口往城关方向,其驾驶的闽G63719号大车与小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接警后,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随即指令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警处置,随后,根据续报的警情,交警大队、梅仙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120急救中心、交通施救中心等联动单位的增援人员也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处置。

尤溪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叶其勇、县政府党组成员蔡晓斌带领当地乡镇领导到场指导救援善后工作;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涂忠阳带领交警支队政委罗绍华、副支队长李胜汉等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天景也带队从福州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现场勘查、救援工作结束后,于17时10分许撤除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

2.善后处理情况

经多方协调,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先行支付死者丧葬费11.4万元,并于次日往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存入押金5万元。在当地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齐心努力下,对死者家庭司法救助10万元,社会捐款救助共30万余元,尤溪县民政局为死者卓昌友未成年子女卓隆杰、卓依婷申办孤儿证(孤儿补助每人每月900元)。死者卓昌友、谢仙玉的未成年子女卓隆杰、卓依婷目前由其姑姑卓月明负责监护,死者卓昌友智障的母亲陈秀珍由其弟弟卓昌军赡养。10月8日死者遗体均已火化,善后工作进展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本起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调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经路中有施划单黄实线的左转弯事故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靠道路右侧车道行驶,而是跨过路中单实线行驶,在遇对向车道上相向而来的重型货车时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致在对向车道内与该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德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限速60km/h的左转弯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且超过规定时速的10%-15%(即66km/h-69km/h),其未按操作规范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做到防御性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其名下货车驾驶员张德芳(系肇事驾驶员和肇事车辆共同车主)的学习教育有缺漏。

(三)事故性质

经研究,调查组认定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谢仙玉,系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德芳,系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尤溪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理。

3.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由尤溪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整改。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做好各项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尤溪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农村货运、货车交通违法等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路面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各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属地作用,开展好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切实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尤溪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主体的源头监管,督促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运输安全。

(三)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尤溪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驾驶员、车主、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在全县营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

附件:《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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