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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3·23”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3日

2019年3月23日 14时30分许,在将乐县南口镇万南线40公里+350米路段,发生一起由肖长春驾驶的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和由汪招祥驾驶的闽GY2201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死亡3人、受伤4人以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委书记林兴禄作出“关于将乐县交通事故,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报送情况”的批示,市长余红胜要求“请将乐县认真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请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照今天上午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精神,切实抓好全市下一阶段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将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对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批示,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消防、交警等救援队伍全力抢救。善后工作进展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政府成立了由将乐县政府、市应急局、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将乐县“3·23”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集体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梁金兰,地址:福建省将乐县黄潭镇上峰村里半岭1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状态正常,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核载7人,实载9人,其中1名为学龄前儿童、2名为两岁左右幼儿(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和关系见附件2)。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8km/h。

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福建省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85号,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9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车辆核载19人,实载13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4.3km/h。按照公司规定,要求该车于每日上午发车前在将乐汽车站检维修中心进行日趟检和车辆维护保养,该车已于2019年3月23日(事故发生当日)9时14分在将乐汽车站检维修中心完成日趟检,事发时车况正常。

2.肇事驾驶人情况

驾驶人肖长春,男,45岁,汉族,住将乐县光明镇各布村31号,驾驶证号:350428********2018,档案编号为:350420245038,准驾车型C1D,2012年6月取得C1准驾资格,驾驶证状况正常,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系闽GDP160号自用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发时肖长春不存在酒驾、毒驾的情况。肖长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存在交通违法行为5次,其中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2次,驾驶人未安规定使用安全带2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次,事故发生前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驾驶人汪招祥,男,59岁,汉族,住将乐县万全乡阳源村圩上26号,驾驶证号:350428********5011,档案编号为350400006758,准驾车型A2,2004年取得A2准驾资格,驾驶证状况正常,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系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发时汪招祥不存在酒驾、毒驾的情况。汪招祥2016年至2018年没有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将乐县县道X751万南线40km+350m南口镇机砖厂路段,三级公路,普通路段,现场道路为弯道,自南口往黄潭方向为左转弯,弯道半径为150m,路基宽8.5 m,路肩宽为0.57 m,前后缓和曲线45m,圆曲线长度45.93m ,纵坡度0.3%。道路东侧设有防撞波形护栏,水泥路面,大雨天气,路面平坦、潮湿。北往黄潭方向,南往南口方向,西侧为机砖厂,东侧为农田,现场道路为混合车道,路中施划中心单虚线,双向双车道,南口往黄潭方向车道宽3.57m,黄潭往南口方向车道宽4.24m,前后100m路段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未被列为危险路段。该路段视线情况良好,事故发生道路的视距为80m。因该路段无限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所以该路段限速应为70km/h。

(三)肇事现场情况

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将乐县万南线由南口往黄潭方向,位于其行驶方向的公路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行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与沿将乐县万南线由黄潭方向往南口方向行驶且向左偏驶至对向行车道的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斜碰撞。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体前部向右、尾部向左偏摆至静止位置。事故发生后,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静止向右斜向停于其行驶方向(南口往黄潭方向)的右侧行车道与公路中心线间,右前轮距公路右侧边缘1.71m,右后轮距公路右侧边缘2.54m,路面见该车前轮分别长12.0m和9.0m的车轮制动印迹,该车右前部碰撞损坏,挡风玻璃破碎。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左偏驶至对向车道静止停于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右前方,该车右前部碰撞损坏,挡风玻璃破碎,其左后侧车厢外侧距地0.5-0.75m处有碰刮痕(此处经比对为与路边防撞护栏碰刮所致)。路侧防撞护栏上见有与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刮痕迹,刮痕距地0.5-0.75m,长2.5m。两车车头前方路面有挡风玻璃碎片和塑料碎片等散落物。事故现场未发现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留有制动印迹,说明事发时该车驾驶员肖长春未采取制动措施。

(四)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肖长春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以下简称将乐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155980218J),负责人邱赖坤,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7日。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客车维修、乘用车维修、货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将乐分公司成立有以主要负责人邱赖坤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各部门、科室人员、车辆经营者及驾驶员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将乐分公司设有安运科,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刘智宝、林汤华、李凌峰、张烨四人为公司的安全员。

(六)事故地区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雨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3日14时30分许,肖长春驾驶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9人)从将乐县黄潭镇往古镛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X751万南线40km+350m南口镇机砖厂路段时,遇相向方向行驶来的由汪招祥驾驶的从将乐县城开往万全乡的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13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行至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邓桂平当场死亡,梁舒涵、文子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地妹、严水妹、肖长春受伤,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乘员谢求娥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果的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3月23日14时35分,将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南口路段一辆中巴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相撞,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被困。接警后,将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南口派出所、交通施救中心及县120急救中心派员前往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开展救援。将乐县公安局局长罗志怀具体负责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现场采取半封闭式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反光路锥和警戒带,由专人指挥引导过往车辆。根据相关记录显示,南口派出所民警于14时45分到达现场,医疗救护人员于14时50分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于14时52分到达现场,县交警大队民警于14时55分到达现场。现场勘查、救援及善后维稳工作处置完毕后,于16时45分许撤除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死者家属和其他群众无过激行为,现场无过往车辆滞留,未发生交通堵塞。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委书记林兴禄、市长余红胜立即对事故救援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施救。将乐县委书记刘润宇、常务副县长冯崇平等领导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指派高管处谢志伟处长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根据将乐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保险理赔办法,县政府从其为将乐县实际居住人员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保险中,向每名死者家属赔付8万元(三名死者皆为面包车乘客,系面包车车主丈夫、孩子和自家亲戚);闽运将乐分公司向三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33000元。死者尸体都已火化,家属得到安抚,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调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处置妥当。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肖长春驾驶闽GDP16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雨天未能降低行驶速度,遇汪招祥正常驾驶闽GY2801号中型普通客车相向行驶来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虚线行至对向车道,导致发生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将乐县“3·23”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肖长春,事故车辆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肖长春的驾驶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开展面包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去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8·24”和”3·23”两起因面包车违规行驶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为保障道路交通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有效防范因面包车引发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将乐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抓不懈,继续做好打击面包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追责问责和做好宣教工作等手段措施,有效震慑面包车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将乐县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要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乐县公安局(南口镇党委、政府)要配齐配强乡镇派出所的警力,保障道路监控设施能正常使用,严格落实《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关于优化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职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5〕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将乐县运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对客运企业的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将乐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驾驶员、车主、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在全县营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

将乐县“3·23”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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