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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6厦蓉高速“2018·7·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2日

20187129时左右,洪勇驾驶宜宾市珙县长峰讯达运输公司川Q36726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从宜宾珙县出发驶往成都。122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2175公里+400米处,与张忠信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991A0、半挂车吉AL398挂(以下简称事故货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经成都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成都市安监局局长邱向东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厅运输局、省高速交警一支队以及成都市监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龙泉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G76厦蓉高速 “2018·7·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712738分左右,洪勇驾驶事故客车,从宜宾市珙县中心客运站驶出,前往成都,车上搭载17人(其中乘客15人、驾驶员2人)。事故客车驶出车站后,洪勇告知副驾驶赖治坤,车辆因空调问题,需在成都修理,当天不回珙县,赖志坤不必随车去成都。随后,赖治坤下车,事故客车实际车主之一王贵上车并跟随该车前往成都。车辆驶往成都途中,分别在珙县巡场镇上客10人、大石包上客2人,高县沙河加油站上客3人、沙河牌坊上客7人,期间王贵负责收取站外上车旅客车费1800余元,此时事故客车共搭载39人。99分左右,事故客车从宜宾南收费站驶入渝昆高速;1021分左右,转换驶入厦蓉高速,继续向成都方向行驶。1041分左右,该车驶入资中服务区,停车休息约20分钟,下客2人;1124分左右,行驶至简阳石桥服务区,下客1人。122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2175公里+4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事故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34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省市安监、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及龙泉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1720分左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实际车主诸忠容、王贵、赖华荣、殷远松,所属单位为珙县长峰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核载39人,201414日出厂,201418日登记,注册地址为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266号,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在有效期内。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事故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等,未发现事故前存在的与事故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事故客车碰撞前车辆速度约82km/h

2.事故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991A0)所属单位为湖北省广水市麒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516日出厂,2018529日登记,注册地址为广水市关高庙镇老政府院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在有效期内;半挂车(吉AL398)所属单位为吉林省长春市双翔汽车发送有限公司,201858日出厂,2018621日登记,注册地址为长春市绿园区飞跃路91-8号,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在有效期内。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事故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等,未发现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

根据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8〕交鉴字第2208号)和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1011201800000121号)认定,事故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低速行驶状态。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死亡人员情况。

1.洪勇,事故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70824日出生,四川省珙县巡场镇人,身份证号为5110211970082423171995510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20171230日,洪勇应聘到珙县长峰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担任事故车辆驾驶员。

2.张忠信,事故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691222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身份证号为2202811969122200391995918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20186月,应聘到长春市双翔汽车发送有限公司,担任事故货车驾驶员。

3.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伤亡情况

   

身份证号码

1

洪 勇

汉族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511021197008242317

2

唐胜强

汉族

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

510121197101251634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6厦蓉高速2175公里+400米,重庆至成都方向龙泉湖段。该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上坡,中央有隔离护栏,有分道及限速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第一车道小客车道,限速100km/h,第二车道客货车道限速90km/h

(四)事故痕迹及碰撞形态。

事故现场无明显制动痕迹,事故客车后方往重庆方向约40米处,在客货车道及右侧边沟内发现碰撞后事故客车反光镜等散落物。事故客车车头严重损坏,仪表盘整套严重损坏,前车顶碰撞后与车身分离向后折叠230cm,右前车头大梁碰撞裂痕往后折叠180cm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珙县长峰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县长峰迅达公司)。2014822日,珙县协洲运输公司与长峰珙县分公司合并成立珙县长峰迅达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显波,总经理汪勇,注册资金200万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128,有效期至2018113日;公司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峰公路公司占股55%、曾晓峰占股21%、汪勇占股24%;公司下设安全科、车辆技术管理科、GPS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科;现有员工18人,车辆183台,其中4台旅游客车,2台公交车,177台班线车,事故客车是班线车,主要从事珙泉车站至成都五块石客运站班线运营。

2.四川宜宾长峰运业有限公司珙县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珙县客运中心站)。珙县客运中心站是宜宾长峰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041028日登记注册,注册地为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二社,负责人朱显波,有效期至20181029日。道路运输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宜)字510000000052-08号,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该车站下设安全科、客运科和综合办公室。

3.四川宜宾长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车站(以下简称珙泉车站)。珙泉车站是宜宾长峰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1987415日登记注册,注册地为珙县珙泉镇温泉街2号,负责人朱显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52-07号,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货运代理,有效期至20181127日。

(六)客运班线许可及运营情况。

2015215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向珙县长锋迅达公司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川交运管客许字2015H0066号),起讫地为珙县至成都,起点站:珙泉车站,讫点站:五块石客运站,有效期至20181231日。2015816日,该班线正式运营,从珙泉车站往返成都五块石客运站共6台班车,目前因淡季有4台班车往返,实行滚动发车,分别为7:308:5010:0012:00由珙县往成都发车。经查,珙县长锋迅达公司发往成都的班线车,由于客源的原因,基本未从珙泉车站始发,而由珙县客运中心站始发。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洪勇违反操作规范驾驶事故客车,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张忠信驾驶事故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

2.珙县长峰迅达公司对客运经营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落实“双驾驶员”制度,站外揽客。

3.珙县、高县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不力,未有效打击事故客车站外揽客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的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G76厦蓉高速“2018·7·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洪勇,事故客车驾驶员,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政纪处分人员。

1.张忠信,事故货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交警一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

2.汪勇,珙县长峰迅达公司经理。对客运运行管理不规范,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督促有效落实“双驾驶员”制度,对事故客车站外揽客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刘觉辉,珙县长峰迅达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对客运运行管理不规范,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督促有效落实“双驾驶员”制度,对事故客车站外揽客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张卿,珙县长峰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兼综合科科长,负责公司客运运行管理等工作。对珙县至成都班线客运运行管理不规范,未有效落实“双驾驶员”制度,对事故客车站外揽客行为查处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珙县长峰迅达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有效落实“双驾驶员”制度,对事故客车站外揽客行为查处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珙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未有效打击客运车辆站外揽客的违法行为,向宜宾市珙县交通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高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未有效打击客运车辆站外揽客的违法行为,向宜宾市高县交通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珙县长峰迅达公司要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和车辆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站外揽客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珙县、高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有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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