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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2017•12•1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2日

2017年12月12日9时20分左右,井研县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研绿源公司)驾驶员宋永红驾驶川LTN297轻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行驶至成都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井石村社区路段时,驶出车行道撞向道路右侧边缘,先后与停靠路边的川A938XE小型轿车及正准备乘车的张琨、郭娇(怀抱张瑾贤),站在路边的李加能及其川A19K91二轮摩托车,以及路边的通讯电杆相撞,造成张琨当场死亡,郭娇、张瑾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加能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2017年12月18日,成立了以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兴军为组长,成都市安监、监委、交通、公安、总工会等部门和成都天府新区、乐山市、井研县安监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2017·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经调查,2017年11月14日,井研绿源公司与成都天府新区华阳绿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华阳绿源超市)达成农产品供货协议,由井研绿源公司负责向华阳绿源超市供应猪肉、蔬菜等农产品。2017年11月22日,井研绿源公司安排宋永红顶替原驾驶员郑坤,每天定时(7点半前)为华阳绿源超市送货。2017年12月10日,宋永红向井研绿源公司负责人胡银彬报告,称其12月11日晚要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12月12日凌晨5时左右,宋永红未按约定时间驾车到指定菜市场装载农产品,供货商联系不上宋永红后,打电话催促井研绿源公司负责人胡银彬前来装货;胡银彬联系不上宋永红后,驾驶事故货车前往菜市场装货。5时30分左右,胡银彬装完货时,宋永红在其姐宋海燕陪同下赶到装货地点。胡银彬询问宋永红能否正常驾驶,宋永红答复没有问题。于是,胡银彬叮嘱宋永红路上注意安全后离开。随后,宋永红驾驶事故货车前往华阳绿源超市送货。8时左右,宋永红将农产品送达华阳绿源超市后返回。9时20分左右,当宋永红驾车行驶至东山大道四段井石村社区路段时,车辆驶出车行道撞向道路右侧边缘,先后与停靠路边的川A938XE小型轿车及正准备上车的张琨、郭娇(怀抱张瑾贤),站在路边的李加能及其川A19K91二轮摩托车,以及路边的通讯电杆相撞。
事故发生后,宋永红及附近群众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报警。接警后,公安交警迅速赶赴事发地点,开展救援、勘查现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及七分局、三星街道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货车。福田牌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为川LTN297,车辆所属单位为井研绿源公司,2017年6月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52号,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车辆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承保单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鼎诚司鉴〔2017〕车痕鉴字第5412号):事故货车所检验的项目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事故货车行驶速度介于74.08 -77.04 km/h之间。
2.宋永红。事故货车驾驶员,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31岁,身份证地址为乐山市井研县大佛乡大佛村3组80号。2008年4月10日宋永红首次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号51124198601296016,准驾车型B2E。经查,该证逾期未审验。
2017年11月20日,宋永红由其姐宋海燕介绍,经胡银彬同意后,应聘到绿源公司担任驾驶员,但未与绿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1月22日开始,独立驾驶事故货车,每天定时从井研县往华阳绿源超市运送农产品,运费由华阳绿源超市支付。经调查,2017年12月11日晚,宋永红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因醉酒由参与聚会的朋友送至井研县一家酒店休息。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12347号)检验结果为宋永红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5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成都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三星街道井石村社区,道路走向为合江镇至大林镇,沥青路面,中间由双实线分隔,路口无交通信号灯,属于一般城市道路,限速80km/h。
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阴天,路面较为潮湿。
(三)事故单位情况。
井研绿源公司。2010年6月23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注册地为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胡银峰。经调查,该公司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占35%股份、胡银峰占32.66%股份、石勣占32.34%股份,井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石勣未参与经营管理,胡银峰负责经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哥哥胡银彬负责。公司主要经营冻库出租、农产品销售、团购等。目前,该公司共经营9个冻库,约600平方米的出租业务,现有川LTQ917和事故货车两台箱式货车,主要为该公司合作经营单位提供农产品运输业务。经查,井研绿源公司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货车驾驶员宋永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井研绿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不健全,未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有效管理,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成都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2017·12·12”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宋永红,事故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26日被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胡银彬,负责井研绿源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宋永红担任货车驾驶员时,未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致使宋永红驾驶证逾期未审还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在明知宋永红宿醉后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仍放纵其驾驶事故货车从事运输工作,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胡银峰,井研绿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未依法组织设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上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井研绿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不完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天府新区东山大道四段“2017·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井研绿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把驾驶人员的招录关,杜绝无证或证照过期人员、吸毒人员从事驾驶工作。加大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井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有关股份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成都天府新区 “2017·12·1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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