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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国道319线“9·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8年9月30日18时42分许,重庆市涪陵区国道319线2229公里+667米(凉塘水泥厂)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68人受伤,4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涪陵区安监局、涪陵区公安局、涪陵区交委、涪陵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涪陵区国道319线“9·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涪陵区监委和长寿区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 陈平,男,汉族,55岁,籍贯:重庆市九龙坡区,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0号2幢2单元5-1,驾驶证号: 510***********2455,准驾车型: C1,档案编号: 500000070484,初次领证日期: 2003年06月06日,有效期始: 2015年06月06日,有效期止: 2025年06月06日,有效期: 10年,交通方式:驾驶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

2. 陈代洪,男,汉族,25岁,籍贯:重庆市长寿区,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西路8号财富广场1栋28-8,驾驶证号: 500***********4118,准驾车型: B2,档案编号: 500600386937,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3月27日。有效期始: 2014年03月27日,有效期止: 2020年03月27日,有效期: 6年,交通方式:驾驶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事故中受伤。

3. 石继平,男,汉族,53岁,籍贯:重庆市涪陵区,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新龙街38号3-1,驾驶证号: 512***********7137,准驾车型: A1A2,档案编号: 512300130398, 初次领证日期: 1985年11月07日,有效期始:2010年11月07日,有效期止:2020年11月07日,有效期:10年,交通方式:驾驶渝G25622大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

4. 徐克岭,女,汉族,37岁,籍贯:重庆市铜梁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尚品世家10栋1-8,驾驶证号码: 510***********1327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 501000183570,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7月06日,有效期始: 2017年07月06日, 有效期止: 2021年07月06日,有效期: 10年,交通方式:驾驶渝C18Z70小型轿车,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渝A295W8翼虎牌CAF6450A43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 LVSHJCAC7EE546169,发动机号: EA07503,检验有效期止: 2020年04 月30日,核载: 5人,实载: 4人,机动车所有人:陈平,登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0号2幢2单元5-1,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11825013900384593196。

2. 渝BM6669东风牌DFL3311AX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 LG AX5D646C3011571,发动机号: MC6E8C00023, 检验有效期止: 2019年05月31日,核载: 15925kg,实载: 15940kg, 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中路,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PDZA201850010000262842。

3. 渝G25622海格牌KLQ6109GAC5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 LKLC3F1D0EC658499,发动机号: G3SSAE00020, 检验有效期止: 2019年09月30日,核载: 72人,实载: 63人,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3号,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DG201850010203002317。

4. 渝C18Z70奥迪牌FV7203BECBG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 LFV3A28K1F3068089,发动机号: 150121, 检验有效期止: 2019年12月31日,核载: 5人,实载: 2人,机动车所有人:邹龙伟,登记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墙村2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ACH0820CTP17B037420A。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中路,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08月0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金轮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金轮公司经营车辆总数:323辆,驾驶员总数:323人,该公司属于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国道319线2229km+667m(凉塘水泥厂)路段,南往白涛方向。北往涪陵城区方向,东侧为乌江,西侧为建筑物、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施划单黄虚线,全宽8.3米,路肩宽1.05米。事发点为“T”型路口,路口宽31.3米,事发路段为长缓坡,坡度3.5%。坡道长750米,往涪陵城区方向为下坡,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该路段视线良好,视距在200米以上,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从涪陵城区往白涛方向左侧道路边有金属护栏,国道319线涪陵段限速为小型客车70km/h;小型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限速60km/h。事发时天气为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30日18时37分许,陈平驾驶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从涪陵南高速路下道,沿国道319线往涪陵白涛方向行驶,18时42分许,行驶至国道319线2229公里+667米处(凉塘水泥厂)路段,在借道超越由石继平驾驶的渝G25622大型普通客车(208路公交车)时,与相向由陈代洪驾驶的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与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失控导致渝BM6669大货车、渝G25622大客车、渝C18Z70小车三车连续碰撞,造成陈平及同车乘坐人陈梦?_、赖俊旭和渝G25622大客车驾驶员石继平共4人当场死亡,陈代洪、徐克岭、曾里等共计68人受伤及四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涪陵区政府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涪陵区公安、安监、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等相关领导带领工作组于当日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截止目前,4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安葬;68名伤者,已治疗出院67人,还有渝A295W8福特小轿车乘坐人曾里1人在医院疗养。各项赔偿有序开展,死者家属、伤者及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死者陈平,男,汉族,55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0号2幢2单元5-1,身份证号: 510***********2455,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 死者石继平,男,汉族,53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新龙街38号3-1,身份证号: 512***********7137,渝G2562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 死者陈梦?_,女,汉族,27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0号2幢2单元5-1,身份证号: 500***********2028,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系陈平女儿。

4. 死者赖俊旭,男,汉族,27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北井村12号4单元3-6,身份证号: 500***********3116,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系陈平女婿。

该起事故造成陈平、陈梦?_、赖俊旭、石继平4人当场死亡, 陈代洪、徐克岭、曾里等共68人受伤,四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相关鉴定意见

(1)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18]车检字第795、798、799、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四辆事故车辆均未发现导致本次事故的机械方面的原因,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第三、四轴混装不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的轮胎。

(2)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18]车速鉴字第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渝A295W8小车事发时速度约为68km/h; 渝G25622大客车事发时速度为42km/h-43km/h; 渝6M6669大货车从小溪加油站至事发地点平均速度为58km/h- 59km/h; 渝C18Z70小车事发时处于停驶状态。

(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18]成因鉴字第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渝BM6669大货车前部左侧与渝A295W8小车前部左侧碰撞并推动渝A295W8小车使其尾部中部与渝G25622大客车左前部碰撞,接着渝BM6669大货车前围中部在车身左侧离地的情况下撞击渝G25622大客车左前部后向右侧翻且逆时针旋转,渝G25622大客车右前部与渝C18Z70小车前部左侧挂擦碰撞,随后分别运动至事故位置。

2.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陈平驾驶翼虎小客车行经车流量较大的国道319线涪陵段,在发现相向车道有大货车通行的情况下,仍越过道路中心线、借道超越石继平驾驶的公交车。在超过公交车后驶回本车道过程中,车辆在道路中心线区域与相向行驶的大货车接触碰撞。当事人陈代洪驾驶大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发现借道超车的翼虎小客车时未及时控制好车辆行驶速度,在两车临危状况时,紧急制动车辆产生侧滑,车头左前部与翼虎小客车左前部相撞。大货车在惯性力作用下继续向车行方向左侧推动翼虎小客车使其尾部中部与公交车左前部碰撞。随即大货车碾压翼虎小客车车体,在向右倾斜后正面中部撞击公交车左前部,随后大货车完全失控,向右侧翻逆时针旋转后横向停于道路上。公交车在左侧向撞击力的作用下,右前角与徐克岭停驶在往白涛方向车行道外的奥迪轿车左前角再次发生碰撞,最后四车分别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系陈平、陈代洪违法过错行为造成,相较而言,陈平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较大,陈代洪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小,石继平、徐克岭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

3. 事故原因

当事人陈平驾驶翼虎小客车行经车流量较大的国道319线涪陵段,在发现相向车道有大货车通行的情况下,仍越过道路中心线、借道超越石继平驾驶的公交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代洪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发现借道超车的翼虎小客车时未及时控制好车辆行驶速度,在两车临危状况时,紧急制动车辆产生侧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反映出的问题

(一)金轮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

经查,2017年10月9日,金轮公司与康定就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康定一次性向重庆金伦运输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4000元人民币一年,康定自理全部经营成本,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风险。金轮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验了陈代洪相关证照,驾驶员陈代洪取得有B2驾驶资格证,具备驾驶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相应资格,事发时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无超速和超载情况。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测评定和二级维护保养。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第三、四轴混装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的轮胎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调查未发现金轮公司企业管理原因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联系,但仍发现金轮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

1. 法定代表人樊登芳一直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对陈代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培训签字表存在代签现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3.“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2018年以来公司月排查没有排查出任何隐患,且渝BM666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日)安全隐患排查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未发现一处安全隐患。

(二)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行业安全监管不力

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金轮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1.对金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登芳一直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失察。

2. 2018年3月18日、2018年7月23日两次对金轮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但执法检查中未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陈平,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渝A295W8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车流量较大的国道319线涪陵段,在发现相向车道有大货车通行的情况下,仍越过道路中心线、借道超越石继平驾驶的公交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提醒谈话人员

1. 潘宇,男,中共党员,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货运科科长,具体负责货运管理科日常工作,对金轮公司法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失管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金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真实性,不认真履行职责,根据《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 华昌河,男,中共党员,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货运科和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督促货运科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建议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处理单位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建议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四)其它处理建议

1. 陈代洪,渝BM6859号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金轮公司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建议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制定了《关于深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交安集中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了交通安全整治,安排专门勤务小组负责国道319线全线巡逻。9月30日,勤务小组在国道319线2230km处进行移动测速(共测得超速车辆100余台,经筛选成功录入72台),并在国道319线牛奶场段开展维护道路畅通、排除堵点、处理违章车辆等工作,开具强超强会处理9台次。调查未发现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开展车辆运营中的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等级防控。

(二)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的管理,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从严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执法检查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周月”隐患排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形成闭环,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货运企业相关人员考取证照,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增添节假日期间重点路段夜间路面巡逻管控的勤务安排,强化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检查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强超强会进行重点查处。

(五)涪陵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强化巡逻管控,严查强超强会、超速、超载、超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涪陵区国道319线

“9·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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