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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9年1月9日20时58分许,永川区渝隆路与和畅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成立由重庆市应急局牵头,市交巡警总队、永川区监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泸州市应急局派员参加的“永川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永川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技术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 江淑焱,男,汉族,33岁,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泸县云龙镇葛藤湾村二社104号,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7月13日,有效期止:2026年7月13日,江淑焱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限期至2021年7月10日)。事发时江淑焱驾驶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

2. 李家富,男,汉族,56岁,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珍宝村老院子村民小组,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6月20日,有效期止:2027年6月25日。事发时李家富驾驶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泸州飞凡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凡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310B2;车辆识别代码:LGAX5DF43H1046264;发动机号:LG3D6H01154;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月31日;车辆总质量35.55吨(未超限,货物为碎石);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实际车主:张熊,张熊与飞凡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签定《车辆挂靠协议》,挂靠经营期限:2018年1月25日至长期。

2. 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李家富;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WH150-3;车辆识别代号:LWBPCK307F1002754;发动机号码:15A05778;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核载:2人(实载3人);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南段与渝隆路十字交叉路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齐全,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沥青路面,事发时为夜间小雨,路面潮湿,有路灯照明。距事发路口737m处设置有“小客车限速70km/h,小客车除外限速60km/h”的限速标志。

和畅大道南段道路中心有绿化带,和畅大道南段单向有5条机动车道(1条左转道、3条直行道、1条右转专用道),从左往右分别宽3.45m、3.45m、3.55m、3.55m、4.75m;事故路口前方为和畅大道北段(未开通),直行车道和渝隆路右转专用道用挡板封闭,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兴业大道工地往神龙路方向右转弯车道未封闭,通行道路宽4.7m;事故路口左侧为神龙路,道路中心有水泥防撞墩护拦隔离,神龙路单向有5条机动车道(1条左转调头道、3条直行道、1条右转专用道),从左往右分别宽3.15m、3.2m、3.22m、3.22m、3.15m;事故路口右侧为渝隆路,道路中心有水泥防撞墩护拦隔离,渝隆路单向有5条机动车道(1条左转道、3条直行道、1条已封闭的右转专用道),从左往右分别宽3.2m、3.15m、3.2m、3.25m、2.6m。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76-77号)证实: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右侧防护杠装置有效,后防护杠装置不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规定;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右侧防护杠装置有效。

2.《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20号)证实:事发时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为16km/h(未超速);事发时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为22km/h(未超速)。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19〕第30168号、30188号)证实:李家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江淑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五)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泸州飞凡运业有限公司,事故车辆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花背溪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良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75768835A;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6月17日;营业期限:2009年10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一),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目前经营车辆总数:265台(牵引车头129台、重型自卸货车19台、中型自卸货车2台、挂车115台)。

该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在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

注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510503000504,2016年4月15日公司办理延续经营手续,有效期止:2020年4月14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月9日20时许,江淑焱驾驶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永川区吉安镇牛门口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装载碎石后,沿109省道进入永川城区一环路行驶。

20时58分,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和畅大道南段与渝隆路十字交叉路口,准备通过和畅大道北段(未开通)前往中交一公司兴业大道工地。

该货车在交叉路口行驶时先向左转弯,然后向右变向,向右变向时,其右侧车身“空气过滤器”与同向行驶的、从货车右侧超车的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李家富驾驶,搭乘唐学华、李蔡明晨)发生擦挂,致该摩托车向左侧方向(货车方向)侧翻,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3人被货车右后轮碾压。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1月9日21时1分接当事人江淑焱报警后,即指派区交巡警支队出警处置。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于21时12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急救医疗部门于21时13分到达,现场确认3人均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永川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局、市交巡警总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目前,3名死者遗体已火化,善后赔偿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李家富(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伤亡情况:当场死亡。

2. 唐学华(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家富之妻),女,汉族,45岁,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打鱼河村后岩上村民小组14号。伤亡情况:当场死亡。

3. 李蔡明晨(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家富之孙),男,汉族,8岁,伤亡情况:当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20万元。

2. 财产损失:0.5万元。

以上合计:12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江淑焱驾驶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 李家富饮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未依次通行且从前车(川E61367)右侧超车。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其超员行为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

依据《永川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8120190000007号)认定:江淑焱与李家富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两人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实际车主张熊于2018年11月20日聘请江淑焱驾驶该车从事运输经营。截止事故发生,张熊违反《飞凡公司关于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泸飞凡运【2018】39号)的规定,未到公司办理新聘驾驶员入职登记手续,致使公司未对江淑焱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2. 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防护杠装置用铁链悬挂,不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规定。

3. 飞凡公司针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加强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路检路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防护杠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实际车主及实际驾驶员每月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江淑焱未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的违规行为。

4. 和畅大道北段为未开通路段,未有效实施全封闭管理,存在一处宽4.7m的缺口可以通行社会车辆,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和畅大道南段设置“禁止载重0.6吨以上货车左转”的禁行标牌管护不到位。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

纳溪区分局作为飞凡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经调查:

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局安全股,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协调。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泸纳运管〔2018〕147号)和《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责任制的通知》(泸纳运支委〔2018〕2号),具体明确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监管职责。

2.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两个责任。一是泸州市运管局、纳溪区政府、纳溪区交通局与分局签订《2018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二是黄建飞局长与分局安委会成员签订《2018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三是分局与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各单位签订《201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3. 每月召开分局安全例会暨局长督办会、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安全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部署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018年分局共召开分局安全例会暨局长督办会、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例会各12次,季度安委会4次,飞凡公司共参加辖区行业企业安全例会共计12次,无缺席。

4. 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纳溪区分局制定有《2018年行业安全工作计划》和《2018年安全督查计划》,并结合每月工作重点制定出当月督查计划开展日常安全检查。2018年,于2月26日、3月22日、6月27日先后3次对飞凡公司开展安全督查,其中在3月22日和6月27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问题共有3个,并已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5. 严格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严格行政处罚执法工作。2017年6月1日,纳溪区分局在督查中发现飞凡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对该公司实施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2日,纳溪区分局在督查中发现泸州飞凡运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未发现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故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1. 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情况。事故路段属于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勤务大队(以下简称“第一勤务大队”)管辖。该大队负责永川城区道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永川城区面积75.73km2,城区道路里程393km,该辖区3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

2018年以来,第一勤务大队先后开展面包车、货车、摩托车、酒驾等专项整治、城区交通秩序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变形拖拉机专项整治、主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管整治行动、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国省县道重点违法行为整治、道路交通百日安全行动等专项工作。2018年1月至12月,该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4743余起,其中酒后驾驶36起、摩托车超员4740起、摩托车不戴头盔2918起、货车超载40起、货车闯禁872起、超速1391起、不系安全带304起、涉牌涉证755起、违反交通信号17917件(违反交通信号灯9227件,违反交通标志2617件,违反交通标线6073件)。

2. 事故路段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畅大道北段于2016年6月建成,至今未交付使用,由业主单位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新城建管委”)负责进行全封闭管理;渝隆路及和畅大道南段为已投入使用道路,由第一勤务大队负责道路交通执法和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2016年8月至事故发生前,第一勤务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多次发现和畅大道北段与渝隆路交叉处路口的围挡被打开,未完全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第一勤务大队于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8年1月31日,先后4次通过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秩序大队(以下简称“秩序大队”)和区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安办”)反馈区新城建管委,要求及时围挡,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和畅大道南段与渝隆路交叉口处有一禁止载重0.6吨以上货车左转的货车禁止标牌。经核实,该标牌实际未投入使用,由秩序大队负责管护,并用蓝布进行遮挡。2018年11月,遮挡布被风吹掉,至事故发生时未遮挡上述禁行标牌。

综上所述,区交巡警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按规定履行了职能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区交巡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但秩序大队未有效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和畅大道北段全封闭的安全隐患,且对和畅大道南段未投入使用的禁行标牌管护不力。

(三)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经调查,区新城建管委作为和畅大道北段的业主单位,负责该路段建设和建成后交付使用前的管理维护工作。道路建设由其下属国企永川区惠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欣公司”)负责,道路建成后交付使用前由其下属国企重庆市永川区惠贤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贤旺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2016年9月1日,惠贤旺公司以劳务外包的方式,将和畅大段北段的日常管理维护委托给重庆市凤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凤飞公司”),由惠贤旺公司工作人员杨远新负责日常监管和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与惠贤旺公司支付给凤飞公司的费用挂钩。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区新城建管委在接到区交巡警支队、区交安办转来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分别由其下属惠欣公司、惠贤旺公司开展维护、整改工作。在事故发生前,惠贤旺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12月3日,先后两次对和畅大道北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均发现和畅大道北段与渝隆路交叉路口处围挡被打开的问题,均要求凤飞公司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此外,凤飞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发现过该安全隐患,并组织开展过整改工作。

综上所述,区新城建管委及惠贤旺公司为消除和畅大道北段的安全隐患,开展了一定工作。但和畅大道北段围挡多次被打开,暴露出凤飞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惠贤旺公司在对凤飞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时,对和畅大道北段围挡多次被打开的问题也没有高度重视,未督促凤飞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家富,渝C91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家富饮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未依次通行且从前车(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超车。李家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2. 江淑焱,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江淑焱驾驶车辆通过事故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江淑焱已由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取保候审。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飞凡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后防护杠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江淑焱未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的违规行为。建议由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提醒谈话的人员

1. 惠贤旺公司对和畅大道北段围挡多次被打开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未能督促凤飞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惠贤旺公司总经理张思云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永川区新城建管委党工委对张思云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惠贤旺公司立即整改。

2. 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未有效督促惠贤旺公司整改和畅大道北段全封闭的安全隐患,且对和畅大道南段未投入使用的禁行标牌管护不力,其遮挡布被风吹掉后未及时进行整治。建议由区纪委驻区公安局纪检组对秩序大队大队长宋涛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秩序大队立即整改。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针对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张熊违反飞凡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未办理新聘驾驶员的公司入职登记手续从事运输经营的违规行为。建议由飞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张熊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备案。

2. 惠贤旺公司未能督促凤飞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畅大道北段围挡未完全封闭的安全隐患,惠贤旺工作人员杨远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远新系惠贤旺公司聘用人员,建议由惠贤旺公司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永川区应急局备案。

3. 凤飞公司在具体实施和畅大道北段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工作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畅大道北段围挡未完全封闭的安全隐患,建议由永川区新城建管委牵头,由惠贤旺公司依据合同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永川区应急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飞凡公司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对公司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立即消除川E61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防护杠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加强每月对实际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未进行入职登记手续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人员驾驶公司车辆。

(二)永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大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强化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针对存在交通隐患的道路,要明确落实整改单位及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针对道路交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及时开展一次辖区未投入使用道路的安全封闭专项检查;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加大交通秩序检查工作,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超载超速、酒驾醉驾、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大力整治辖区摩托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非法载人、不戴头盔、不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纳溪区分局应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客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与车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实际经营不在辖区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的源头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实际车主及实际驾驶员的每月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强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路检路查抽查次数,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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