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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310线通渭马营段“10·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5年10月4日18时,国道G310线通渭马营段1588Km+22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10月6日,市政府成立了副市长李斌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和通渭县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善后处理组三个小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10月04日18时。

2.事故发生地点:国道G310线通渭马营段1588Km+220m处。

3.事故伤亡情况:4人死亡,1人受伤。

4.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0月4日18时许,张晓东驾驶甘EQ6528号小型轿车沿国道G310线由定西市往秦安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G310线通渭马营段1588km+22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田浩驾驶相向行驶的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发生碰撞,造成甘EQ6528号小型轿车乘员李春和当场死亡,乘员李雪雁、刘风玉、张钰3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张晓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10月4日18时29分,通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称:“在国道G310线马营服务区附近一辆吊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有人员伤亡,要求出警。”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指令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渭县委、县政府,同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大队民警赶赴现场。18时35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开展伤员抢救、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市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通渭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伤亡情况

1

李雪雁

1987.04.09

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陇上江南小区

死亡

2

李春和

1987.07.26

甘肃省秦安县兴丰乡硬湾村大庄里

死亡

3

刘风玉

1964.04.01

甘肃省秦安县兴丰乡硬湾村大庄里

死亡

4

张  钰

2013.05.13

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陇上江南小区

死亡

5

张晓东

1984.07.25

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陇上江南小区

受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甘EQ6528号小型轿车和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不同程度受损,车辆损失共计6万元。

四、现场勘查及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一)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10线通渭马营段1588km+220m处,道路全宽900cm,渣油路面,平直、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呈东西走向,由西向东呈缓下坡,道路中心为单黄虚线,限速80km/h,向西通往定西市,向东通往天水市,现场道路北侧为宽500cm的匝道口(入口)加宽带,道路南侧为通往马营镇低于路面的匝道。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该路段事发前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二)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基准点、基准线的确定:以现场道路北侧边缘“1588Km+200m”桩号西南角为基准点,以道路北侧边缘的基准线,基准点向南距基准线620cm。

2.事故现场肇事接触点的判定:根据肇事车辆左侧支架与支腿连接处距地面高度74cm,L1、L2、L3、L4(均为车辆轮胎或车体留于路面痕迹)位置,以及道路上留有两车碎片等综合判定肇事接触点,该点位于道路北侧加宽道上,向南距基准线120cm,垂直向东距基准点1970cm。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甘EQ6528号起亚牌YQZ7169M小型普通轿车所有人:张晓东。车辆出厂日期:2014年11月1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1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0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01月01日。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内座位险等。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际载客5人。

(2)“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无号牌,无保险,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王勇(男,汉族,1977年02月09日出生,家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曹家坡村马家磨社12号,身份证号:622424197702090015)。

经查,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原车主孙云山(男,汉族,1968年03月13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襄南乡东坪村东坡社26号,身份证号:622424196803132259),现为通渭县永通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员。2011年08月,孙云山在兰州市西固区秀川村旧车市场门口以口头协商5万元购买了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买卖双方未办理交易手续。2014年4月孙云山以3.5万元将该吊车转让给现车主王勇。

2.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事故调查组委托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对甘EQ6528号小型轿车及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进行检验鉴定:被鉴定车辆甘EQ6528号小型轿车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105-110km/h;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的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为自行改装专项作业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8-52km/h。

(2)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情况。经事故调查组委托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对张晓东、田浩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被鉴定人张晓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为0mg/100ml;鉴定人田浩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为0mg/100ml。

(3)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经事故调查组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春和、刘风玉、李雪雁、张钰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被鉴定尸体李春和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刘风玉、李雪雁、张钰3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3.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晓东,男,汉族,1984年07月25日出生,现住址:秦安县兴国镇陇上江南小区11-3-602室,工作单位: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驾驶证号:41030419840725151X,档案编号:622400338057,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0月26日,有效期止:2017年10月26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甘EQ6528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肇事驾驶人张晓东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9分,有3起交通违法行为历史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田浩,男,汉族,1990年11月08日出生,现住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曹家坡村田家坡社10号,驾驶证号:622424199011080036,档案编号:62240037184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9月13日,有效期止:2018年09月13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吊车),事发前,肇事驾驶人田浩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0分。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质如下: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张晓东驾驶甘EQ652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田浩驾驶无号牌改装的“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又一原因。

2.间接原因。

(1)王勇作为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实际所有人,在实际管理使用中,指使他人驾驶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自行改装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

(2)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改装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未及时查处。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甘EQ6528号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晓东,甘EQ652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造成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田浩,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驾驶无号牌私自改装的“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情况下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王勇,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实际所有人。在实际管理使用中,指使他人驾驶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自行改装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4.孙云山,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原车主。在2011年8月购买了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使用两年零八个月后,于2014年4月又将该吊车转让给现车主王勇。鉴于其购买转让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且自行改装的专项作业车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通渭县政府责成通渭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纪平,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作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在日常交通安全管理中,工作部署不力,日常监管缺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无号牌“锦州QY8”型吊车(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纪平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无号牌“锦州QY8”型中型专项作业车(转向、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改装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未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通渭县政府写出深该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切实汲取“10.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监管车辆,建立台帐,做好动态监管,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力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严肃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无牌、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车辆上路行驶,提高执勤效能。

(二)开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运管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开展维修企业、营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把维修企业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对维修设施、设备、吊装车辆要逐一摸排,建立监管台帐,重点监管,同时要开展以客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施工作业车等营运车辆的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拚装改装、黑车非驾以及严重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相关企业公司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各岗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隐患治理。做到检查不走过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杜绝安全生产中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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