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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6南乐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截止 2016年4月8日,事发当天16名伤者除3人尚在住院治疗,其余人员已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齐志宽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未按右侧通行、超载并载物捆扎不牢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岩岩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营运路线行驶、载客超过核载人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视车辆营运证超期的车辆违法运营行为;对车辆年审和二级维护底数不清,未掌握事故车辆非法改装的情况;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动态监管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所属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京AM6197客运班车站外经营、不按审批的营运线路行驶,实际载客超过核载人数(核载50人、实载57人),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无法监控该车违规行为。
        该公司有对驾驶员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考核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监控人员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3、华龙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监督、检查措施落实不力,对企业营运车辆持无效营运证件运营行为失控漏管。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南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对客车长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站外经营等违法行为稽查监管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安排警力上路巡逻,对辖区内行驶的客、货车辆监管不力,未能及时查处事故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南乐县人民政府未能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及豫政文〔2012〕84号文件要求设立超限检查站,治理超限超载机制不健全,至事故发生时超限检测站尚未建设,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7、华龙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未能及时督促华龙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国道106南乐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1、齐志宽,豫J73983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未按右侧通行、载物捆扎不牢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齐志宽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齐志宽于2016年3月1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2、安计祥,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安全状况底数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于2016年3月1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取保候审。
        3、由张岩岩驾驶的京AM6197大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载客超过核载人数,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岩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李林武,男,51岁,中共党员,华龙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华龙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对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开展指导、督促不力,未能督促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楚鹏,男,42岁,中共党员,华龙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华龙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罗长春,男,50岁,中共党员,南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执法所工作,未安排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吴志勇,男,38岁,中共党员,南乐县交通运输执法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未组织本所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王进军,男,45岁,中共党员,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行驶的客、货车辆监管不力,没有安排警力上路巡逻,未发现事故车辆超载、超员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刘玉坤,男,48岁,中共党员,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警大队后陈中队、对辖区内行驶的客、货车辆监管不力,2016年1月22号以来,没有安排警力上路巡逻,未发现事故车辆超载、超员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其他建议
        1、丁善生,男、52岁、中共党员,华龙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对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开展指导、督促不力,未能督促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丁善生诫勉谈话。
        2、袁晓东、男、43岁、中共党员,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对交警大队执法情况监督不力,对交警大队没有安排警力上路巡逻,对辖区内行驶的客、货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事故车辆超载、超员违规行为,建议:对袁晓东诫勉谈话。
        3、郭士峰,男、53岁、中共党员、南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未安排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对客车长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站外经营违规载客行为稽查监管不到位,建议:对郭士峰诫勉谈话。
        4、华龙区人民政府、南乐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市政府对南乐县人民政府、华龙区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约谈。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检察机关对其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华龙区交通运管局就该公司的多种违法行为重新审定其营运资质并加强监管。
        2、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就该公司事故客车的多种违法行为,协调区交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并加强监管。
        3、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由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华龙区交通运管所对该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
        4、对豫J73983货车驾驶员齐志宽有关证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针对此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
        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查;落实对从业人员及车主、驾驶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站外经营、载客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源头监管,筑牢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华龙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南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南乐县公安交警大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通知》(豫政〔2012〕1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华龙区人民政府、南乐县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华龙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运输企业所在的乡、镇办齐抓共管,切实解决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南乐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按要求时限设立治超检测站。
        全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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