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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12线平桥段“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 应急处置情况

4月17日8:29许,信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电话报警后,立即指令平桥勤务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消防部门立即赶到现场。8:35许,平桥勤务大队干警到达现场,立即施救并将事故情况通告平桥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信阳市和平桥区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10:30许,勘察、救援完毕后,先后有6人被抬出,均已亡。现场施救清理完毕,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平桥区区委政府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接待、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同时督促事故遇难者所在企业信阳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做好善后工作。截至4月20日下午,经遇难者亲属辨认及法医鉴定,6具尸体身份全部确定。

5月9日,信阳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初步工伤损害赔偿意向,死亡的6人先后得到安葬。目前,6名遇难者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完毕。

  • 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

驾驶人王鹏飞不具备驾驶牵引车资格,驾驶车辆在经过事发路段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道路左侧车道,引发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驾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原因

  1. 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货运机动车驾驶人源头化管理,未严格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公司车辆全部是挂靠经营,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

二是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按规定建立GPS动态管理相关内部制度,GPS监控没有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流于形式。

三是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开展对挂靠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豫LD9855(豫P5V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鹏飞从来没有参加过该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且不具备所驾驶车型资格。

四是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应急管理预案,也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 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存在改装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事故车辆入户时的形态与事故发生时的形态不符,存在改装的问题(原有形态为平板车,后改装为厢式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管方面原因

交通运输部门在对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一是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货运车辆源头化管理未落实,源头化管理档案未建立;对辖区运输企业长期存在的“挂靠”等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GPS视频系统运行、企业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未履行监管职责;对车辆入户检验把关不严,在没有严格审验的情况下发放相关证件。

二是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履行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监管职责,对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周口市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未依法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失职;对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失职;对车辆入户检验把关不严,在没有严格审验的情况下发放相关证件。

四是周口市交通运输局黄泛区农场分局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周口市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履行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监管职责,对周口市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的问题失察。

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国道312线平桥段“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鹏飞,豫LD9855(豫P5V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

2.郭秀峰,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立案侦查,现已上网追逃。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冯永岩,周口市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未依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涉嫌滥用职权,伪造签名,违法为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事故发生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志刚,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先由平桥区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其他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人员

1.李松山,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安全生产、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主管货运安全股、维修驾培股、市场管理股。未依法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未有效监督相关股室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胡志勇,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监管措施,对该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相关股室和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职的情况失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刘胜利,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和全区道理运输、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分管局运输科、区运管所。未依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监管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对相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职的情况失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陈新华,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负责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按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对该局相关科室和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杜合平,周口市交通运输局黄泛区农场分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依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对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6.王光明,周口市交通运输局黄泛区农场分局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客运、货运经营许可、内勤工作。未依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违规为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动态监管工作,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挂靠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秀峰、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志刚,未按照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是造成此次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漯河市源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对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输资质和牵引车营运资质作出处理。

责成周口市泛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对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资质和王鹏飞的从业资格作出处理。

责成周口市公安局依法对王鹏飞的驾驶资格作出处理。

  • 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运输企业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以货运企业,尤其是货运挂靠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24小时GPS专人值守的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交通违法内部处理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运企业营运车辆的规范和监管;对不具有条件的货运企业要依法停业整顿或取缔。对排查出的重点驾驶人和重点车辆事故隐患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实名制”检查台账,落实跟踪整治责任制,确保隐患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对排查隐患及时抄告,定期通报,落实行政管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进一步强化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运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系统平台运用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货运企业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的要求,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信息,依法严格处罚货运车辆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营运货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货车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完善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学习,时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要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推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新设立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将诚信评价结果与企业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评比表彰等方面挂钩,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议漯河市与周口市对货运运输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分别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部门、市监察局、市检察院配合,对货运市场进行集中整顿,重点整顿货运企业挂靠车辆源头化管理工作,凡是存在违规经营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凡是不安全的货运车辆都必须坚决停运,不准上路;凡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多发的运输企业都必须挂牌整顿,对企业法人、安全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涉嫌渎职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倒查,凡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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