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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8时30分至17时30分,正常班、值班组人员交替巡逻,民警刘远理、黎炯文带领协管员陈伟清、胡小龙、刘嘉良、刘浩光在石碣镇东风路开展出租车违法专项整治。21日20时30分至22时30分,市交警支队组织全市交警部门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统一行动,由于当晚有雨,支队要求各大队根据辖区情况灵活安排具体整治行动。根据支队的工作要求,值班领导刘田东、谢志斌带领值班民警和协管员分3组在辖区内以机动巡逻的方式开展整治行动。行动期间,石碣交警大队共查扣3台违法货车,其中1台超载货车、1台未年检货车、1台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货车。22日0时许,按照大队的夜间勤务安排,值班民警张益安带领协管员袁志伟、李强贞在辖区内开展机动巡逻和违法查纠。3时10分接报警后,石碣交警大队全体值班领导和民警、协管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于3时24分到达现场;石碣医院于3时0分许接到120出车指令出车;石碣消防大队于3时40分许到达现场。当日7时20分,现场勘查完毕,暂扣事故车辆2辆,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撤离。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22日2时20分,宁甲东驾驶粤SS556L号“金杯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肖祥甫、金迪凡、廖树生3人到达环城路石碣刘沙跨线桥引桥路段的中间车道,并将车辆停放在损坏路段的前方。在道路损坏路段后方约10多米的位置摆放了反光锥等防护设备之后,4人共同对道路进行维修。3时0分,刘凡军驾驶粤BM217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CY13挂号“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城路由高埗往石碣方向行驶至环城路刘沙跨线桥引桥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该车车头与四名正在中间车道施工的工人宁甲东、肖祥甫、金迪凡、廖树生身体和停放在中间车道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宁甲东、肖祥甫、金迪凡当场死亡、廖树生受伤,立交桥护栏、中心绿化隔离带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群众报警后,石碣交警大队值班室迅速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案情,值班领导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及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并通知石碣医院、石碣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和石碣镇党委政府。随后,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建柱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张绍培、政委尹冠尧、副支队长石松江率领交管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石碣镇委副书记陈耀林、副镇长唐满全也到场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在各级领导的指挥协调下,石碣交警大队各部门各司其责,大队值班室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事故处理中队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机动中队负责现场录像和设置警戒区域,指挥车辆分流,中队领导负责协调消防、医疗救护、交通拯救、殡仪馆等单位人员的现场救援,共同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宁甲东,男,湖南省隆回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肖祥甫,男,湖南省隆回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金迪凡,男,湖南省邵东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廖树生,男,湖南省隆回县人,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受轻伤。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联系死者家属及粤BM217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SS556L号“金杯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处理善后事宜。6月2日、3日,交警部门将3名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送达死者家属及各方当事人; 6月8日,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方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6月8日、9日,交警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公开工作,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所取得的证据无异议;6月12日,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家属或其代理人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6月18日、19日,三方死者家属分别将3名死者尸体火化;6月26日,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交警部门对刘凡军实施逮捕。经交警部门了解,三方死者家属和伤者本人均表示将通过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城管部门成立由唐耀文局长为组长,陈旭坚、方发球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此次事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领导小组即约谈中标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务必及时按规定赔付死伤者抚恤金,妥善做好死伤人员及其家属救治安抚工作,稳定死伤者家属情绪。同时,领导小组还多次组织人员慰问死者家属及伤者,主动跟踪了解死者善后情况和伤者治疗情况,并协调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迅速落实死者抚恤费用和伤者治疗费用。截至目前,未出现因城管部门及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置不当导致家属上访、闹访等不稳定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为25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刘凡军驾驶严重超载及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进行道路维修作业时,没有做好做足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粤BM217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CY13挂号“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货运车辆管理不到位,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导致车辆制动、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实施驾驶车辆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
2.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将合同工作进行分包,违反了合同约定;现场道路施工单位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道路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在进行道路维修作业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3.货运源头单位东莞市润盈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严格落实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有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致使工作人员违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且违规放行超载的粤BM217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CY13挂号“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4.中堂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治超办)未能将东莞市润盈建材有限公司列入货运源头单位;中堂交通分局未能有效加强对东莞市润盈建材有限公司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中堂交警大队未能对辖区路面上行驶的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有效的拦截查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建议:
(一)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1.刘凡军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宁甲东、肖祥甫、金迪凡、廖树生不负事故责任;
4.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东莞市润盈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应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6.中堂交通分局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不到位,交警大队对辖区超载货车的路面防控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肇事车辆驾驶人处理:刘凡军,粤BM217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交警部门对刘凡军实施逮捕。建议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刘凡军进行处罚。
2.运输企业处理:建议深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道路施工单位处理:(1)建议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道路施工单位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2)建议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4.货运源头单位处理:建议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规定,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5.监管部门处理:建议由中堂镇政府对镇治超办主要成员单位镇交通分局、交警大队作通报批评,其它成员单位深刻吸取教训;由中堂镇纪检监察部门对镇治超办主要成员单位镇交通分局、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作诫勉谈话。
6.如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建议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我市各镇街(园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仍存在漏洞,公安交警部门的路面防控仍存在薄弱环节,市政设施养护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等情况。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行动、依法履职,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提高责任感和危机感,制定具体有效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在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筹下,不断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整合交通、安监、城管、交警、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各镇街(园区)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认真分析研判近期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变化规律、安全风险,深入查找本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协调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大力整改。要对源头治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抽调业务骨干对辖区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进行排查摸底,确保准确、全面掌握货运源头单位数量、分布情况,并及时将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当中,敦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第一关,严格要求货运源头单位深刻吸取“5•22”较大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好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应义务。
(三)交通、城管、城建、交警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要组织人员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东莞大道、松山湖大道等主干道的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开展彻底的排查摸底,切实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并将排查结果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迅速对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要主动参与隐患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方案的研究和治理成效的验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关注质量,消除隐患,切实改善辖区道路通行条件;结合日常工作全力抓好辖区道路的定期巡查、施工路段的不定期访查、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对外提示、对内通报报告工作,严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交通、安监、交警、教育、旅游部门要深入客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旅游客运企业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和学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严检查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管理机制和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通报至相关运输企业和学校,要求运输企业和学校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监管。对屡次交通违法的驾驶人,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整改成效。
(五)各镇街(园区)、交通、交警、城管、安监、教育部门要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 “五进”、“六上”的工作要求,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开展宣传工作时要把握好“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迅速掀起集中宣传高潮,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实施举报奖励等方法,发动群众举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争取社会理解支持,构建全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涉及重型车辆运输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召集货运源头单位召开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重新与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签订治超目标责任书。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切实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督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不得放行超载货运车辆,并对违规货运源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要组织涉及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生产安全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泥头车、摩托车、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摩托车、农村面包车“七类车”的路面管理,突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人流密集道路、施工路段的巡逻防控,强化夜间巡逻执法,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要继续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具体安排,采取异地用警、交叉用警、集中办案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不定时、不定点、连续、密集地开展酒后驾驶、“泥头车”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从严查处机动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泥头车”、货车假牌套牌、超载、冲红灯、闯禁行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开展行动时,要邀请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营造严管重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浩大声势。对正在施工的路段现场,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要求做足做好安全防护。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坚决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交通。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要迅速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设置警示标志和及时修复。
(八)城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从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现场管理检查、机制建设完善等方面狠抓市政设施养护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对市政设施养护监督管理工作整改:一是要大力开展针对市政设施养护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专项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二是要针对中标企业擅自分包、转包的情况,全面开展市政设施养护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核查,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三是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政设施养护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检查,对施工养护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坚决要求立即停止作业,落实整改,并在管理会议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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