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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5年8月22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G4)南行2185km+700m(东莞市麻涌出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迅速成立了东莞市“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斌任组长,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王福友、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建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张绍培、市安监局副处级纪检监察员黎小勇任副组长,市纪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及实际支配人:广州午杰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张某,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38号之一701房;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保险情况: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综拓业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436003900099259537,保险期限: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商业险保险单号:10436003900099259531,保险期限: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6座×1万元/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该车核载7人,实载5人。
驾驶人:张忠宇,男,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于2006年8月16日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1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
出行路线及目的:2015年8月22日7时,张忠宇驾驶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开津、胡服生、徐之军、张桂财4人从广州天河前往深圳龙岗海航花园工地检修塔吊工作;7时20分,该车从广州科韵路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往深圳方向行驶;7时45分,该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85km+700m路段时发生事故。
2.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车主及实际支配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叶某,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三育路23号三寓宾馆11332房,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保险情况: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商业险保期限: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驾驶人:林志成,男,53岁,广州市荔湾区人,于1995年12月19日取得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A2E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
出行路线及目的:8月22日6时许,林志成驾驶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搭载屈付洋从广州萝岗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往东莞望牛墩方向行驶,同时开展道路保洁工作;7时45分,该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85km+700m路段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州午杰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40350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38号之一701房,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租赁业。
2.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64882,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三育路23号三寓宾馆11332房,法定代表人:叶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成立日期:1998年7月22日,登记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公路维修、公路养护等。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南行2185km+700m(东莞市麻涌出口)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单向三条机动车道,路宽均为375厘米,最右侧车道为救援车道,干燥沥青路面。事发时该路段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
(四)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以下鉴定结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因碰撞起火而无法进行测试。
(2)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以下鉴定结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血中酒精含量检验和常见毒品筛查情况
(1)2015年8月22日,公安交警部门抽取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林志成血液样本后送至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林志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也未检出毒品成份。
(2)2015年8月24日,公安交警部门抽取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忠宇血液样本后送至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张忠宇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也未检出毒品成份。
3.车速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了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不大于109km/h,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不大于20km/h。
4.DNA鉴定情况
2015年8月22日,交警部门对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在现场死亡人员尸体进行编号,分别将位于副驾驶室后面的尸体编为1号,位于驾驶室位置上的尸体编为2号,驾驶室后面位置的尸体编为3号。8月24日,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分别提取3名死者尸体和死者家属的DNA样本进行检验比对,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果:1号尸体为死者胡服生,2号尸体为死者张忠宇,3号尸体为死者张开津。
(五)管理情况
1.交通管理倒查
“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太平高速公路大队领导和民警、协管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麻涌医院、康华医院、新塘消防大队、麻涌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符合工作要求。
2015年以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根据市交警支队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警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大力加强京港澳、沿江、莞佛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运用流动巡逻、监控抓拍和定点设卡相结合的手段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月1日至8月21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通过更新、加装各类安全设施、警示灯、警示牌、修建遮挡视线的树木、修补防护栏等方式累计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55处,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0872宗,其中,酒后驾驶30宗,醉酒驾驶2宗,超速行驶15094宗,客车超员2宗,货车超载34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车、停车4647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79宗。
2.交通勤务倒查
8月22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二中队的勤务安排:事发时值班组人员为民警陈海权、戴景贤,协管员欧阳胜强、莫建辉、钟沛立;备勤班民警梁金,协管员李文博。当天交管股值班组人员(当日0时00分至次日8时30分)为民警柳卓越、刘亮亮,协管员李杰、程丙辉;副班为民警赖涌波、谢国润。
22日0时30分,戴景贤、莫建辉从北行厚街入口往南城石鼓方向巡逻;4时16分,京港澳高速南行厚街服务区一小车撞护栏,戴景贤、莫建辉到达现场处理;7时45分,较大事故发生;7时48分接报警后,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全体值班领导、民警和协管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并于8时20分到达现场。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值班人员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2日7时45分许,张忠宇驾驶粤A1GC1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开津、胡服生、徐之军、张桂财4人沿京港澳高速从广州往深圳方向在超车道上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南行2185公里+700米路段(该路段路面平直,双向六车道,限速120km/h)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上由林志成驾驶,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粤AF9025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事发时该车已开启作业警示灯)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燃烧,造成张忠宇、张开津、胡服生3人当场死亡、张桂财受轻伤、徐之军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警后,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迅速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案情,值班领导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及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并通知麻涌医院、康华医院、新塘消防大队、麻涌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随后,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黄锡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尹冠尧、副支队长石松江率交管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市安监局执法支队长关平也到场协调相关工作。
在各级领导的指挥协调下,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各部门各司其职,大队值班室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事故处理中队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机动中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指挥车辆分流,勤务中队负责协调消防、医疗救护、交通拯救、殡仪馆等单位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共同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张忠宇,男,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张开津,男,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胡服生,男,湖南省衡山县人,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张桂财,男,山东省苍山县人,经法医鉴定受轻伤。
徐之军,男,山东省苍山县人,经法医鉴定受轻微伤。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联系死者家属及两方车主处理善后事宜。当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即召开全体会议,将各级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传达至各部门、全体民警、工作人员,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迅速成立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部署、要求和职责分工。全体大队领导一对一负责事故死伤者的善后处理,做好与伤者、死伤者家属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
8月31日,交警部门将3名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送达死者家属及各方当事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方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8月31日、9月6日,三方死者家属分别将3名死者尸体火化;9月14日,交警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公开工作,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所取得的证据无异议;9月18日,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家属或其代理人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据交警部门询问了解,三方死者家属和伤者本人均表示将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截至目前,未出现因交警部门处置不当导致家属上访、闹访等不稳定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算,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张忠宇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没有确保安全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建议:
(一)张忠宇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张忠宇已死亡,建议对张忠宇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其交通违法行为不作处罚。
(二)林志成驾驶清扫车辆在高速公路进行正常作业,其工作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没有过错及违法违规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三)张开津、胡服生、徐之军、张桂财均没有过错及违法违规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镇街(园区)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各镇街(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文件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大力整合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力量,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认真摸清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全面开展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整改,切实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
(三)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暗访检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营运客车为重点,对辖区全部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运作情况、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的情况,做到见负责人、见驾驶人、见车辆“三见面”,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设施、落实日常监控、落实责任追究“五落实”。要建立健全定期通报、“黑名单”制度,对问题严重的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要提出关键性的意见,督促落实调离岗位、解除聘用、停止班线运营、退出市场等硬性措施。
(四)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安委办的精神,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强化监管部门合力,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资质非法营运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严禁随意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要积极探索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查处违法行为的新思路、新模式,坚持源头与路面并举、打击与宣传同步、网上与网下结合,不断改进勤务模式,注重整治效果,以最高规格、最严部署、最强措施,严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交警部门要科学配置警力,以摩托车、客车、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泥头车等“七类车”,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中心区主干道路、农村道路等“六类路”为重点,合理利用交通警务指挥中心、缉查布控系统、“六合一”平台等科技、信息手段,及时预警、加强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快速行动,切实提高执勤执法工作能力,大力加强主要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处“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假牌假证、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和谐、有序。
(六)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要结合《交通文明行动计划》和“一公布、一曝光、一提示”的要求,充分利用微信、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警示提醒系统、交通诱导屏、可变情报屏、商业广告屏、流动LED宣传车等媒介和平台,采取开办专题、专栏、印发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手册、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信息、曝光违法驾驶人和车辆名单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提醒和宣传教育,特别要注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警示提醒机制。要发动群众参与,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大力加强与媒体的协调配合,通过向媒体发布信息、邀请记者随队作战等形式,营造严管重罚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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